第六十壹條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吳建平積極賠償被害人,他投案自首。根據法律,他應該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而不是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