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條最好由債務人書寫,但要註意書寫規範。打印出來的借條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是容易偽造。債務人的簽名也要手寫。債務人的信息壹定要寫清楚身份證號,寫欠條時要要求債務人提供原件以備核查;
2.欠費日期——壹定要寫清楚,最好精確到天。還款日期可以在借據中約定。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債務人可以隨時主張返還。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只能在還款日期到期時提出要求。還款日未歸還的,出借人應當在三年內提起訴訟,逾期可能喪失勝訴權利;
3.所欠金額應同時用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大寫,並清楚地書寫貨幣,如“人民幣100000.00元整(人民幣壹拾萬元整)”,以防止借據持有人篡改;
4.款項盡量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借據中可以明確對方的賬號和轉賬日期。對於轉賬,可以註明欠款的用途。數額較小的,應在借條上註明雙方欠款均為現金支付。無論哪種方式,債務人都需要在壹封單獨的信中寫下收到的錢的收據。借條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不足以證明債務人已經履行了交錢義務;
5.如果債務人已婚,最好取得配偶的簽字,對債權人來說更有保障,避免壹方以不知情為由拒絕承擔還款義務或當庭執行,壹方將財產轉移給配偶,導致無法償還;
6.借據開具後,同時收繳債務人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結婚證復印件;
7.如果數額較大,可以請律師或第三方見證並簽字。
民事借條和借條有以下區別:
1,證明的對象不壹樣。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欠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欠款;
2.原因不壹樣。欠條形成的原因是拖欠的具體事實。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導致的欠條、勞務導致的欠條、企業承包導致的欠條、損害賠償導致的欠條等等;
3.訴訟時效不同。未規定還款日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
總結壹下,借條壹般寫三個部分:標題、正文、結尾。但是,如果借條不符合上述四個方面的要求,那麽無論寫得多麽規範,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就類似於寫了借條之後就不欠對方錢或者債務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