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執行1和U23政策與起點相悖。
在最新的通知中,中國足協將U23球員條例調整為“每場比賽,場上U23球員總人數不少於1人(除了因受傷離場、替補名額用完、被紅牌罰下等原因。).如果有U23球員已經被各級國家集訓隊招入,U23球員政策可以不執行。”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調整,是因為今年以來,中超和中甲聯賽U23球員使用上的混亂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前U23球員進入首發,打幾分鐘就被換下。這是很正常的情況,但是U23球員的首發時間越來越短。就像今年13輪天津對陣河南建業時,22歲的文僅僅55秒就被裴帥換下,創造了中超“奇葩”戰績。更可笑的是,U23的門將還在最後時刻穿著場上球員的球衣出場,為的是滿足當初“每場比賽,各俱樂部球隊的11首發球員中至少應有1名U23球員,且U23球員實際累計不得少於3名”的要求。這些都已經完全背離了推出“U23政策”的動機和出發點。
當“U23球員”的規定重新出現在國內職業聯賽的時候,恐怕其初衷和目的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希望給本土年輕球員更多的鍛煉和比賽機會,培養自己的本土球員,從而更好的讓年輕球員成長。而且實施幾個賽季以來,總體來說還是有很多U23球員通過聯賽訓練成長起來的,效果還是有的。當然,在各個俱樂部的具體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壹些亂象,不能僅僅因為這些亂象就歸咎於U23政策的問題。
事實上,U23政策不僅在中國的職業聯賽中實行,在韓國和日本、西亞的卡塔爾和巴林、中亞的烏茲別克斯坦等周邊國家也是如此。這幾年作者寫了很多文章,也有介紹,限於篇幅在此不再贅述。至於國內聯賽如何更好的執行U23政策,輿論和媒體也提出了無數次合理化建議。但是,為什麽這樣的政策在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足球聯賽中壹直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而到了中國足球,卻出現了那麽多奇怪的“亂象”?歸根結底,恐怕根源還是在相關管理部門。
2.還有壹個政策下遊對策的具體例子。
在當今中國社會,長期存在這樣壹種現象,即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眾所周知,“U23政策”的出臺並不是中國足協的初衷,而是上級管理部門的意見。作為更高壹級的管理部門,建議增加“U23政策”,目的是遏制國內聯賽“壹切靠‘錢’”的不良傾向,培養本土球員,尤其是U23年輕球員。
而且從管理的角度來說,作為更高壹級的管理部門,提出壹個原則性的東西更多的是正義的。這就好比《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是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只是很多原則性的東西,但是具體到某個問題,某個實際情況,就需要具體的執行者根據這個方案中的原則和相關精神,拿出更加有效的、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來解決中國足球具體的、現實的問題。所以《規劃》不可能面面俱到,更多的細節其實應該由執行部門來研究,才能更“接地氣”地執行,最終落實和落實《規劃》的精神。
但是因為這個U23政策不是中國足協提出來的,甚至還涉及到壹些人的壹些具體利益。因此,為了讓外界看到“U23政策”是“有問題的”和“不恰當的”,在制定這壹規定的“細則”過程中,故意留下了太多的瑕疵和漏洞。所以最近兩三年,我們看到了中超和中甲聯賽那麽多的“亂象”。面對這些“亂象”,相關管理部門似乎有了推卸責任的理由:“我們不想出臺這些政策,沒辦法,上面有要求,我們能怎麽辦?”其最終目的無非是向外界“證明”:“妳看,領導業余愛好者提出這些荒謬無理的要求。”
這是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整個過程中,有關方面並沒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只是被動地、機械地執行,甚至放任亂象泛濫。
3.中國足球重振科學決策和優化機制!
“U23政策”倉促出臺的時候,就業上其實就存在“漏洞”。如果說有印象的話,遼寧隊當年參加中超第壹場比賽時鬧出了“笑話”。但是這麽長時間過去了,為什麽漏洞沒有及時糾正?這壹次,中國足協發出通知後,很快得到了積極的反饋。壹方面充分征求了各地俱樂部的意見;另壹方面,可以說是壹種“決策修正”,即整個過程得到了積極的反饋,敢於通過科學合理的決策程序來調整過去不合理的東西,勇於面對自己過去的錯誤。這其實才是這個U23和外援調整通知背後更值得肯定的地方。
我不敢保證調整後的條例和細則在今後的執行中不會出現其他漏洞或“神操作”模式,但這個新規肯定會大大壓縮之前出現的壹系列“神操作”的“市場”和“空間”。而且,“法律法規總是滯後的。”中國足球需要的是及時糾正。犯錯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承認錯誤發生了,甚至任由錯誤到處蔓延。小“U23”問題就是這樣。這些年來,中國足球出現了很多具體而現實的問題。如果不是所有人,只有壹半或者壹小部分人不得不采取這樣的態度,“糊弄事情”,中國足球也不會正常。
目前中國足球首先需要的是減少各種“人禍”,盡快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同時也要對決策機制進行修改和優化,使中國足球的各項規定更加科學合理,從而保證中國足球能夠在正常健康的軌道上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