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男女能否簽訂婚前協議。《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男女雙方都可以簽婚前協議。
論男女婚前協議的效力。所謂婚前協議,可以理解為壹種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應該遵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合法真實,不得有任何欺詐或脅迫行為。
風險警告:
(1)有條件的話,建議到公證處對婚前協議進行公證,進壹步確保其效力。
(2)婚前協議畢竟是男女之間關於財產的內部協議。至於婚後產生的債務,是否能抗第三方,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