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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財政部制裁伊朗央行行長:被列為恐怖分子,妳認為美國有這樣的權力嗎?

權力是法律賦予的,缺乏合法性的權力只是最原始的暴力強制。因此,討論美國財政部制裁伊朗央行行長的關鍵不在於美國是否有權力,而在於這種制裁是否合法。

1.從國內法來說,美國制裁伊朗官員是合法的。

自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以來,美國與伊朗關系惡化,美國頒布了壹系列制裁伊朗的法律。其中包括1996年頒布的達馬托法。這部法律主要對伊朗的核武器和支持恐怖主義進行制裁。2006年,《達馬托法》被《伊朗自由支持法》取代,該法仍然有效。所以,如果美國認為伊朗公民參與了恐怖主義,即使這個人是央行行長這樣的高官,也完全有可能被美國制裁。

2.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美國制裁伊朗官員是有爭議的。

美國用來為制裁辯護的理由在國際法上有爭議,沒有定論。美國的理由主要是“對世界的義務”,指的是壹個國家對國際社會所有人的義務。在美國看來,伊朗央行行長支持恐怖主義,伊朗政府應該制裁此人,這是伊朗政府對國際社會的義務。但由於伊朗政府沒有制裁他,美國將代他實施制裁。從這個邏輯上看,如果美國關於伊朗央行行長恐怖主義的信息屬實,美國的制裁沒有問題。

另壹方面,聯合國大會發布了許多反對單方面制裁的決議,如“關於消除以強制性經濟措施作為政治和經濟脅迫的手段”、“以單方面經濟措施作為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政治和經濟脅迫的手段”、“人權與單方面脅迫性措施”。從這個角度來看,美國單方面實施的制裁沒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可以認為美國制裁伊朗央行行長的國際法依據並不牢固,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美國沒有權力這樣做。但另壹方面,由於有足夠的國內法支持,而且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強大的實力,它實際上也有能力這麽做。如果美國這樣做,國際社會將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