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學生淹死了,家長和家長的爸爸,學校老師都被卷進去了!因為學生的老師,學生的家長的老師,家長的爸爸的老師……都沒有教育他們註意安全!即使他們受過教育,他們也無能為力。他們沒有讓大家記住,也沒有親自監督!所以老師要負點責任,賠錢!如果老師負責10%,就索賠10萬;如果學校和老師負責1%,就索賠1億!!!反正不能吃虧,反正也要找學校的責任。他到底有多大毛病!他學校要講和可以弄點錢!沒錯,沒錯!
既然學校同意賠償2萬,說明學校應該負部分責任!而且父母還不依不饒,要打官司。按照現在社會對學校的嚴格要求,壹旦告上法庭,可能責任更大!
首先,學校有責任進行安全教育。既然有學生在假期溺水身亡,有關部門當然會配合司法機關開展調查,對學校進行檢查。主要是檢查日常安全教育和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學校和班級的安全教育檔案是否完整全面,假期前是否組織了系統的安全教育,是否下發了《致家長關於假期安全的信函》,是否有完整的安全教育制度或計劃。以上任何壹項工作不全面,都是疏忽,法院會認定學校安全教育失職。可以說,即使妳平時很努力,只要妳想,妳就能找到缺點!
其次,題主說水庫離學校不到200米。那麽根據目前的國情,地方政府壹般會責成學校承擔水庫的巡查檢查任務,而且是“責任制”,會簽訂“責任書”!學校離水庫這麽近,就算學生放假溺水,對水庫負有“管理責任”的學校也根本跑不了!(是不是很可笑?!但這就是現實!)
所以題主的問題答案很明確,結果肯定是:學校有部分責任!
是的。只要是和老師親近的,就要盡力抓住,不能讓老師脫離關系。包括學生的家長,只要以前上過學,不管家長出了什麽問題,都要找到教過他們的老師,絕對不能放過。呵呵,只有老師好欺負!
學校全責。這不是笑話,而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事情。學生周末放假,在校外水庫不慎落水溺亡,說明學校沒有做相關安全提醒,也沒有教會學生遊泳的技巧。
我們可以大膽設想,學生來學校接受教育,必須包括安全教育的課程。學生好動,不受控制,老師需要天天講,周末提醒,寒暑假多提醒。只要有壹次沒有提醒,家長們就會抓住這壹點進行索賠,輿論尤其是壹些媒體就會借機煽風點火,向學校潑臟水。
為什麽不教學生遊泳的技巧呢?否則,落水後,學生可以通過平時在課堂上學到的自救方法成功上岸。充分說明學校包括老師都沒有前瞻性,無法預測未來的風險。這是學校和老師的責任。
父母的責任是什麽?父母沒有責任。作為父母,他們只負責生孩子,給孩子提供吃的和穿的,剩下的都交給學校處理。不然學校為什麽要開?父母努力賺錢。九年義務教育雖然不收費,但是錢還是不夠,實在沒時間教育孩子。
基於這個邏輯,充分說明學校對學生周末溺水負有全部責任,只要他在校學習,就要負責到底。如果家長為了救孩子而溺水,還是學校的責任。如果學生不落水,家長不會去救,也就不會發生安全事故。延伸壹下就是蝴蝶效應,很多事情都和妳的學校有關。
因為學校只是壹個公益機構,手中沒有權利,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人民群眾也不怕學校。出了安全事故,學校就是最好的背鍋人。如果能改正,可以補償。只要上鉤,就壹定要把學校翻個底朝天。
所以學校鬧成了正常現象,教育現在如履薄冰,容易受輿論影響。很多新聞媒體,甚至自媒體,都像打了雞血壹樣。只要壹個學校出了事,他們就會拼命開火,直到學校關門才罷休。
若幹年後,我們教育培養出來的學生能成為經濟社會建設領域的中堅力量嗎?
過去肯定是不負責任的!周末假期的監護人是他的父母!但是現在關於錯誤的事情有各種說法!尤其是說到學生,我非常想念學校!這個題目讓我想起了80年代我教過的學生!他是體育班長!非常好的學生!但是到了暑假,他爸帶他們去水庫釣魚!他們在水邊釣水草!他弟弟滑到了水裏,他去拉他弟弟,卻被雜草捆住了!他的兄弟上岸了!他淹死了!他十四歲就走了!同學知道告訴我的時候,我淚流滿面!我們師生參加了他的葬禮!那個年代沒有錯誤這個詞!父母現在看到我還是朋友!父母現在不能說!
對於放假期間學生溺水的問題,現在我可以明確回答:學校不負責!很多年前,壹個學生在我那裏的中秋節假期的第二天淹死了。縣教育局向市教育局匯報後,市局“高度重視”,副局長親自坐陣,縣局請來打撈隊營救。學校領導和老師也積極參與,屍體壹直打撈到第二天。既然市局這麽重視,縣局自然不敢怠慢,然後去看看學校安全材料是否齊全,家長通知是否在放假前發出。結果因為壹些安全文件箱不夠規範(比如發了安全通知卻沒有收回所有家長的簽字回執),校長被辭退了。
後來縣裏有個教育局長,越想越不對勁:學生放假淹死了。為什麽教育部門這麽“積極”地承擔責任,追究我們校長的責任?這還得處理校長的話。誰想以後當校長,誰還有心思關註教學?每天都要註意責任安全。
此後,園長“態度強硬”,扭轉了“壹旦學生出了事,學校就要負責”的錯誤導向。教育局長在校長會上說:學校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對我們上課期間發生的、管轄範圍內的安全事故,盡可能承擔責任。對於法定節假日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不應該主動承擔責任。他要起訴學校,我們就起訴他,法院強制執行。從此,學校再也不用為了安全“操碎了心”,有更多的精力關註教學。
其實在上述安全事件中,學校和校長也是挺委屈的。學校的安全檔案做得好不好和中秋假期學生溺水沒有直接關系(而且發生在三天中秋假期的第二天)。學校哪壹周不強調安全事項,哪壹個假期不向家長發出通知,但熊海子假期堅持去遊泳,學校能“跟蹤”和“負責”嗎?以前,無論何時何地,學生出了事,因為壹些“錯誤”的先例,學校是有責任的。以後學校就不能這麽大頭了。學校的職責是教書育人,而不是保姆或者保險公司。
因此,對於題主所說的周末溺水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可以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同情、安慰,甚至出資幫助,但不能追究責任和義務。大家有點法律意識:學校有教育學生的義務和責任,但沒有監護的責任,更沒有對學生校外安全負責的義務。學校的責任是不是沒有邊界?扶貧需要學校,兵役統計需要學校,創城宣傳需要學校,普法家長需要學校,落實河長制需要學校,疫情防控不可或缺學校...學校現在正在成為“第二政府”。現在有些學校要求老師假期巡湖巡河,轉包學生,嚴重超出了老師的職責範圍。師範學校不是唐僧肉怪出事。妳聽說過交通警察賠償事故嗎?
學校賠償這2萬元,應該是人道主義賠償,對家屬的心理安慰。
在校期間出了事,學校要負主要或全部責任。
周末,學生在校外的水庫裏出事了。父母是監護人,負有部分責任。如果水庫安全措施不當,也應支付部分責任。
和學校關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