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嫖娼被抓壹次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嫖娼被抓需要什麽證據?
1.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只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為賣淫嫖娼;
2.認定賣淫嫖娼,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民警還要調查其他證據,比如被抓個正著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書證;或者可以證明賣淫的視聽資料;或介紹或容納人們的證詞;或者其他證人、物證等。;
3.嫌疑人不承認賣淫,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賣淫;
4.因為法律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和婚前性行為,公安機關只能認定賣淫嫖娼,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基於感情,而是基於金錢和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