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辱罵行為是壹種侮辱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虐待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同時,學校也要對教師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包括警告、停職、辭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