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家庭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村集體裏的家庭承包戶有的搬了,有的搬去了小城鎮,有的搬去了大城市,有的把戶口遷到了非農,有的剛搬走但戶口沒動,有的搬了家,有的只搬了部分成員。在這種情況下,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的步驟和流程如下:
1,申請。建房申請人持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農民簽字的報告,向當地村民建房理事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民小組評議:村民建房理事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經討論通過後,將申請人現有住房面積、戶籍關系、用地原因、占地類型、用地面積、規劃情況、四至範圍、權屬是否有爭議等基本信息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
3、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提交的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申請表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鄉鎮(街道)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4.頒發證書。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建房的,鄉鎮(街道)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應當通知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副本)和建設用地批準書,領取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5、發帖。農村宅基地依法批準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所在的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布,公布期為5日;
6.放線施工: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7天向鄉鎮(街道)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申請放線。放線後,鄉鎮(街道)村莊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組織施工人員對房型效果圖和設計圖紙進行現場培訓和指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過程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及日常檢查;
7.竣工驗收和登記發證:農村在建房屋竣工後,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鄉鎮(街道)相關領導、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處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人員、村委會、村民建房理事會等人員進行實地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