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從來都是統治階級為了統治被統治階級而制定的。這是本質。至於皇帝和老百姓犯下的罪行,那都是說辭,或者只是為了捍衛統治,把大義放在家庭之上告天下的被迫行為。古往今來(甚至是21世紀的今天),清醒的人都能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是為他們而設的,同樣違反的法律條文,也會因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而受到天壤之別的懲罰。糊塗和尚判糊塗案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
古人說王侯犯法與庶人同罪,因為王侯很多,真正有權力的很少,但天子只有壹個,殺誰都是他說了算。看來韓非是戰國第壹個這麽做的人。當時秦王犯法,韓非無法真正治好太子的罪,就割了太子老師的鼻子。最後韓非死了。
如果法律意義如此,現實就不現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