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就笑了,覺得這個拿錢的人真是膽大心細,電光火石之間就做出了正確的決定。那壹刻,我同意了這個決定。
本來今天寫這個笑話是想誇壹下出納厲害,但是寫完之後發現銀行高人壹等:雖然要錢的想法是個笑話,但是要錢是認真的,可行的,有理有據的。
首先說說笑話本身。
收銀員拿的是銀行的錢,但是他放下自己的錢了嗎?不是的。習慣了理解自己的東西才能被懲罰,但不是自己的東西怎麽會被懲罰呢?所以應該放下的是收銀員有權安排放下的部分,也就是他的。但其實還有壹個詞叫擅自處置。妳有條件處置的,不壹定是妳的。比如有人不小心丟了手表,雖然不是失主,但可以作為占有人賣掉或者送人,但處置行為的作用還有待商榷。
而且,錢作為壹種東西,不需要區分每壹塊的區別。只要到了抽屜,就是屬於抽屜的。不需要區分哪些號碼屬於出票人,哪些號碼屬於銀行。出票人放5000元是沒有必要的,但這5000元是屬於銀行的還是屬於他的,要看他當時怎麽想的。
其次,說說自動取款機。
笑話好不好,看包袱。最著名的ATM機吐錢多的案例是廣州的徐婷案。那些年他因盜竊被判了五年徒刑。現在如果我們看到我不拿多余的錢,就不會說我什麽了。我會把它放在這個櫃臺上,所以我不能依靠我。很難說妳是否有責任,但是之前徐婷的定罪是怎麽回事?
2006年4月21日晚上9點56分,徐婷拿著壹張僅剩176.97元的銀行卡取錢。他打算提取100元,卻意外丟失了1000元。沒想到,ATM機竟然吐了1000元,更要命的是,還扣了1000元。於是他先後取了175000元。老話說,富了別忘了對方。他拿到錢後,把這件事告訴了同事。他的同事拿了19000元。知道便宜就走了,壹年後在陜西寶雞被抓。
逮捕,公訴,審判,判決,上訴,發回重審,最高法院批準,最後定罪,五年監禁。因在獄中表現良好,2010下半年被假釋。
本來銀行投訴是不負責離開櫃臺的。徐婷案曝光後,所有人都坐不住了:為什麽不把錢拿回來,然後被定罪?另外,辯護律師的不當得利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當時的討論和關註壹樣多,都是在最高法院的復核裁定公布後得出的結論。
第三,說說要錢。
徐婷被判犯有盜竊罪,因為他在發現錯誤後沒有抵制住誘惑。笑話裏的收銀員有了前車之鑒,收起占便宜的念頭,放下錢走開了。雖然有攝像頭,但銀行的錢最後還是沒了。
對銀行來說,錢是虧了。對於收銀員來說,如果拿了等著,要麽是不當得利,要麽是盜竊,但盜竊的可能性太小。畢竟如果真的進入訴訟程序,他肯定不會說要據為己有,而是等銀行打電話來歸還。這是常規操作。
玩笑的騷操作就是放下就走。我不管妳是怎麽丟的,但我肯定沒拿。看似無辜的收銀員,拿到錢的時候其實也參與進來了。
《物權法》第九章明確規定了遺失物:通知、保管、上交和返還。只要錢經過妳的手,妳就有這些義務。徐婷把不花、不跑、不想占為己有的可能性占為己有,所以不存在盜竊。如果收銀員不放下,沒關系,但是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物權法》第111條(遺失物的保管)
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收銀員放下的錢丟失了,銀行可以以未盡到保管義務為由索賠,最終的責任劃分將難以區分。
最後,我該怎麽辦?
無論是ATM機吐出來的錢多了,還是撿到了別人的手表,即使後悔,最好的辦法是什麽?如果妳不想惹什麽麻煩,就像快遞拍視頻,想取的時候就開著攝像頭,壹直到派出所,所以事情壞不壞對妳來說無所謂,做好事又怕被誤會,所以把自己挑幹凈是好事。
最好不要拿起手來後悔,但是怕失去的人很著急,被別人拿起。讓附近靠譜的人處理。也算妳努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