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代理朋友壹起案件,其儲蓄賬戶被盜,起訴銀行要求賠償。
朋友和銀行卡都在北京,淩晨壹兩點銀行卡被盜。八點醒來,打開壹堆短信提醒,卡裏十幾萬被人取走了,鏡子裏只剩下幾十塊錢。取款地點顯示是在廣東某地區。應該是卡被復制了然後錢被取走了。
朋友趕緊撥打110報警,110要求去派出所做筆錄。我提醒朋友,壹定要把盜刷的銀行卡帶走。考慮到這筆錢可能無法追回,需要和銀行打官司,
我還讓我朋友從派出所出來後馬上去最近的銀行,從剩下的幾十塊錢裏取出壹部分錢。朋友說沒必要,就幾十塊錢。我說是為了證據,就做了。
果然,銀行肯定不同意承擔儲戶損失的賠償責任。
後來,我和銀行對簿公堂。在我們證明
1,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
2,銀行卡在我手裏的時候被盜了,這絕不是我幹的。
3.銀行卡壹直在我手裏,因為密碼泄露被盜也不簡單。
4.銀行卡可以被復制,是銀行監管不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
經過三次開庭,海澱法院判決銀行承擔90%的責任。後來銀行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這是第壹個。
但第二個案子,我壹審敗訴後收到了上訴。雖然和第壹種情況差不多,但是結果卻大相徑庭!!
先出去。如果有人看,我回頭看看能不能找到兩個案子的判決書上傳。
(案件已經立案很久了。下周兩會回來我再找。)
第二個案子(我接的案子,但是因為法庭上撞了所以由另壹個同事代理)是壹個壹審也是因為銀行卡被盜刷而收了又賠的案子。
當時第壹個案子勝訴沒多久。雖然是二審,我知道二審改判很難,但畢竟有了第壹個基礎,兩個案子太像了,我就放心接了這個案子。
可惜第二個案子敗訴了。當時記得法官詳細寫了敗訴的原因,無非就是銀行資金管理機構。原告不能證明被盜款項是銀行監管不力所致,且因涉及刑事犯罪,綜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其實對於二審判決有很多意見,尤其是人前刑的適用特別不合理。但很遺憾,這就是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