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食品衛生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沒收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生產經營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者產品說明書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簽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未標明或者虛假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規定項目的,或者違反規定未標明中文標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因病不得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未進行轉移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因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本法規定的其他行使食品衛生監督權的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合格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食品衛生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如果構成犯罪,那麽只是賠償的問題。/lawcase/lawbase_@6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