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1.根據第18條,可以直接排除AC選項。
2.方案二:破壞選舉案主體,非法律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吳某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但在這個問題上無法判斷吳某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正是因為這種不確定性,這個選項不符合題目的要求(題目要求“應當”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此分析我參考2014三大卷二卷302頁相關內容。)
3.選項D是本題正確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壹條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傳播,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然,選項D中的鐘屬於危害公共健康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屬於檢察機關受理偵查的範圍,應當由公安機關受理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