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禁止燃放鞭炮的區域燃放鞭炮,或者非法存放鞭炮的,當事人可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違反規定,在會場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如下:
1,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學校、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建築工地等場所;
2.建築物的屋頂、走廊、樓梯間、陽臺和窗戶;
3.變電站、高壓線、加油站、氣站、柴堆、柴垛、生產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4、森林、苗圃和綠地草坪;
5.群眾集體活動場所和體育場館;
6、60米左右的高層建築。
綜上,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的,公安部門可以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會場;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還可以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強行帶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