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泗洪縣殘疾人裴幹,壹天在路上被壹個臟兮兮的女人攔住。女人壹直對他傻笑,壹看就知道她精神不正常。出於同情,沛甘把女孩帶回自己家吃飯,沛甘的媽媽幫女孩換衣服。就這樣,女孩住進了裴甘的家裏。後來裴鬥膽打聽女孩的家庭住址,卻無人知曉。
三四個月後,在鄰居的建議下,裴才敢和壹個女孩同居。2008年2月26日,壹個女孩在Hiuke出生。被舉報後,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經鑒定,該女生為智障(重度)。泗洪法院認為,裴幹與該智障女子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鑒於裴幹起初對法律的誤解,因智障女子滯留路邊,出於同情和照顧其生活,將其接回家,並無通奸之意。後來,她在鄰居的建議下和智障女子同居,目的是以夫妻名義和她壹起生活,照顧和贍養她。
強奸罪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行為,依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