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握訂立合同的目的,圍繞其設定權利義務。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的靈魂。沒有它,就沒有合同。因此,理解並具體化訂立合同的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務。如果目的不對,即使權利義務設置再完美,操作流程再嚴謹,也達不到預期效果,合同也完全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2.考慮合同簽訂後變更的可能性。
當今社會瞬息萬變,更不要說自然事件和社會因素這種不可抗力,是我們自然人或單個組織無法抵抗的。甚至市場主體本身的變化或改變,有時也是意料之外,難以預料的。因此,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考慮到合同訂立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壹些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會因素中的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市場價格重大波動等形勢的重大變化,合同壹方死亡、企業終止清算、破產或重組兼並等微觀問題。
第二個方面:學科復習流程。
1.關註合同主體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市場經濟強調契約自由。許多組織為了追求利潤,采取各種欺詐手段,制造主體合法真實的假象,以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欺詐),嚴重幹擾了市場秩序。雖然,從法律上講,為此動機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可以根據相關的救濟條款追究責任。但也會給組織帶來人力、物力、財力上的巨大損失。因此,合同主體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是合同審查的重要項目之壹,也是實現合同目的的前提條件之壹。
2.註意合同主體是否有相關資質或證照。
對於壹些經營領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壹方或雙方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營業執照才能從事。比如建築工程設計合同需要國家建設部門頒發的設計資質,施工合同需要業主有全套的“報建”材料,物業服務管理合同需要物業管理資質,部分外貿或進出口合同需要專項代理資質或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業務需要開發資質,藥品生產或經營需要藥品批號、生產或衛生許可證。
3、註重對信用能力、業績、人員的審查。
壹個組織的信用能力是影響其績效的重要因素。壹個信譽好、業績突出的大機構,也可能因為資金周轉的問題,影響其具體項目的運作,給簽約雙方造成損失,輕則延誤履約期,重則違約。因此,重大工程項目、重要項目或大型采購合同都要求對方出具履約保函,從信用上促使對方積極履約。另外,在後期質保期,要求對方出具質量保證書和保函是壹種常見可行的方法。
第三個方面:可行性審核流程。
1.合同標的物的約定要求詳細、明確,從而指向具體對象。
合同標的是最能體現合同訂立目的和合同性質的核心內容,相當於我們寫文章時所表達的文章中心思想。因此,在起草合同時,我們最好將“合同標的物”的內容單獨寫明,讓人壹看就知道合同的大致內容。
2.合同的履行必須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雙方圍繞簽訂合同的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模式和操作流程是實現合同目標的關鍵。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如采購合同中的貨物轉移;工程建設合同的進度建設;技術開發合同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安裝合同的設備交付使用等。,但各種合同的履行也有壹些相似之處。按照合同雙方履行的壹般流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標的完成方式(運輸)、保險、付款方式、質量保證等。這些內容壹定要結合機構的實際情況來設置,比如時限與相關項目的緊密配合,設置地點的方便性原則,以及支付等。
3.對合同相關事項的內容應有相應的約定。
相對於合同主體、標的物、技術標準等重要的合同內容,有些合同內容容易被忽略,甚至根本沒有在合同中體現出來,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術開發、質量保證等。其實從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來說,這些也是極其重要的。比如工程建設合同中,不可抗力發生的概率很大,因此損失的承擔需要嚴格界定。但是沒有相關的統壹標準,容易引起糾紛。因此,有必要作出周密的預測和詳細的規定,以提高合同的可行性。同理,合同保密、質量保證、技術開發等內容雖然與合同標的沒有直接關系,但與締約目的相違背,因此需要從締約目的和後期利益的角度關註和完善其相關條款。
第四個方面:合法性審查程序。
1.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殊性。
合同法根據訂立合同目的的性質,將合同分為15類並規定了相關內容,是合同起草人或審查人的法律依據。其實在日常的合同具體事務中,我們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合同進行更具體的分類,方便交易操作。合同類型不同,自然導致合同性質不同。對合同進行分類的意義在於充分認識到不同類型合同的特殊性,從而提醒我們在起草或審查合同時需要特別註意的壹些合同內容或要素,如主體資格、生效要件、支付方式、售後服務、保密事項等。此外,鑒於合同的特殊性,當事人還可以就各方的權利或義務作出壹些特殊約定。這些特別協定必須盡可能完整和準確地表述,並應註意其合法性,以避免與現有法律規定發生沖突或抵觸。
2.法律術語的準確性是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是壹份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其中的很多內容都需要用法律術語進行界定和規範,這樣合同的內容才是清晰的、不含糊的,不會出現歧義或異議。此外,對於壹些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都用法律語言進行了明確細致的規定。所以在起草或者審核合同的時候,要遵循壹些法律文書的書寫規範或者要求,包括盡可能使用或者普及壹些大家認可的規範性的法律//教育網絡法律術語,避免在理解合同的時候出現不應有的歧義。例如,在審查合同時,我們發現了壹些常見的法律術語錯誤,如“定金”和“首付款”,“權利”和“權力”混淆,“抵押”和“質押”混淆。此外,還發現很多合同中有很多類似於“壹方罰款另壹方”的條款或表述,明顯違背了“合同各方法律主體平等”的原則。事實上,上述每壹個法律術語都有其特殊的含義。如果隨意濫用,就可能鬧出笑話,甚至直接影響合同內容的效力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個方面:風險審查過程
1,註重各方合理的責任分擔。
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交易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律,必須體現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在起草或審查合同時,不能只強調壹方的權利而忽視其義務,也不能只強調壹方的義務而忽視其權利。因為根據合同法“合同對價”的基本要求,壹方的權利必須基於壹定的義務,反之亦然。法律禁止欺淩弱者的“不平等條約”的存在;《合同法》賦予了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壹方在壹定期限內解除明顯不公平的合同的權利。特別是在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壹定要註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避免出現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因為在合同中,如果各方責任分擔不合理,不僅違背了基本的商業道德,而且壹旦發生糾紛,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從而破壞商家的聲譽,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
2.註意交易實現的安全性。
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在起草或審查合同時,要特別註意能夠保證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比如,當事人選擇的支付條款和支付方式的條款,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等。與現實不符或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特別是在大宗商品、房地產和國際貿易的買賣合同中,這些條款尤為重要。此外,如何規定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如交貨地)、標的物所在地、合同糾紛的管轄、解決方式等條款,也直接關系到交易的順利實現或交易的安全。在為雙方起草或審核合同時,不要忽略此類條款。
3.註意合同糾紛的可能性。
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建立動態的債權債務關系,壹方權利的實現依賴於另壹方義務的履行;換句話說,合同的債務只是壹種法律上的信用關系。如果合同的壹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另壹方的權利可能會喪失,盡管可以通過法律救濟保證實現其權利。但由於合同權是壹種私權,法律保護私權的主要依據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因此,要求起草或審查合同的人員必須具有“法律頭腦”和“商業意識”。在起草或審查合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合同糾紛的法律風險,盡可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條款。這樣即使以後確實發生糾紛,也更容易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各方的法律責任,盡可能避免法官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
第六個方面:誠信審核流程。
合同作為對各方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須邏輯嚴謹,內容壹致,主合同和附件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如果合同內容不壹致,壹旦發生糾紛,人們就會無所適從。因此,在起草或審查合同時,壹定要註意合同內容的壹致性,對合同前後內容有矛盾或沖突時的處理原則作出約定,如“是以主合同內容為準還是以合同附件內容為準”,必須在主合同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