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是發生在學生之間,通過身體手段、語言或網絡故意或惡意進行欺淩和侮辱,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校園欺淩的主要表現。第壹,肢體欺淩。指直接攻擊學生身體,如推、抓、咬、打、踢、捏等方式傷害其他學生身體。第二,語言霸淩。指使用惡意的詞語;語言威脅和恐嚇;散布謠言和虛假信息等等。這也是常見的欺淩方式。語言欺淩往往會對被欺淩的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第三,社交欺淩。是指受害者不是被直接當面攻擊,而是通過聯合其他同學對受害者進行系統的排斥或孤立來進行欺淩。這種欺淩比較復雜,欺淩的目的往往是通過群體行動來達到的。這種欺負行為讓被欺負的同學覺得自己沒有朋友,被孤立了。第四,金融霸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