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婚姻的債務誰來承擔?男方婚前婚後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因婚姻產生的債務歸家庭所有,應以家庭成員的收入償還。如果媳婦的存款屬於她的個人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能強迫她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但她婚後的收入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婚前明確債務由男方個人承擔,或者婚後家庭成員達成協議,父母沒有償還義務。如果婚後男方把個人債務帶入小家庭,新媳婦不願意用自己的私房錢還債,男方也沒辦法。
二、女方帶來的“箱錢”是誰的?按照傳統習俗,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離婚可以取回。這種說法有壹定道理,但也不完全正確,因為考慮問題不能太片面,還要結合彩禮等情況綜合分析。結婚時,父母壹般會準備壹些嫁妝給女兒帶到男方家,目的是為了讓她將來過得更好,或者盡可能爭取她在男方家的地位,所以嫁妝應該是女方父母的禮物。如果明確了這份禮物的受贈人是女方個人還是夫妻雙方,那就更好區分所有權了。關鍵是大多數情況下,雙方出於感情,在贈與時對受贈人並不明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1.從贈與時間來判斷: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除遺囑或者贈與合同另有約定外,歸夫妻雙方所有。也就是說,結婚登記後所得的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嫁妝只給女方。如果女方的“零花錢”是在結婚登記前存入個人賬戶的,應該認為是父母對她的贈與。
2.從財產來判斷:如果嫁妝是冰箱、洗衣機等壹些日常家居用品,應該認為這類物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戒指、項鏈、衣服等壹些個人物品,由於其人身特殊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壹方提供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女方的“零花錢”是父母明確給她的“零花錢”,應該認為是個人給她的禮物。
3.從價格登記來看:對於房產、車輛等平時需要公示的大額財產。作為女人的父母,難免希望女兒過得好。所以,大量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送人,必然含有送人女兒的意思。但產權登記時登記雙方姓名或因故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第三,不能強迫媳婦還債!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兒媳帶來的“壓箱底錢”應認定為父母的個人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婆要媳婦償還家庭債務,要說服,要帶著情緒協商,但不能勉強。再說了,在這個“壹個媳婦難求”的時代,我還是要媳婦還債的。妳想要什麽?如果媳婦跑了,那就更煩了!
題外話:看到這種情況,有網友會說,男方父母該死!作者想說的是,如果我們是父母,看到其他同齡的男生都結婚了,而我們的兒子還是單身,我們會有什麽感受?現在有些地區,能高價娶到媳婦就是高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