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旦賠錢不走,就報警鬧事,並試圖帶走死羊,涉嫌搶劫他人財物。根據治安條例,受害人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起訴。不僅僅是不合理,直接上線,天花板不合理。
妳有權保持沈默,但妳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對妳不利。對妳的過失行為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無論開車撞死什麽都需要承擔責任,因為疏忽導致他人權益受到侵害。根據交通管理條例,發生事故後,妳應該報警,警察會出具責任書,然後解決糾紛,這是刑事責任和民事糾紛。有主要的和次要的責任。
那麽在純理想狀態下,壹只羊的商品價格是3000-1000,因為品種、大小、雌雄、年齡等指標不同,羊的價格也不同。3000元可以買羊,也可以賠償主體責任,但是3000元買羊(市場)是交易,公平、公正、公開,然後由市場主體監管。
但是壹次事故導致了壹個牧民的羊死亡,侵犯了牧民的合法權益,侵犯了羊的生物性和財產性,因為羊是有主人的。即使賠償3000元,那也是因為錯誤的壹方需要為行為付出代價,並不代表死羊就理所當然的屬於妳!賠付前要溝通好3000的責任是賠償自己的過錯還是賠償死亡所有權的總和。當然,這是私人的。如果是公家,妳連這個問題都不會有,因為妳沒有權利拿死羊。死羊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牧民。
不要把過失賠償和商品交換混為壹談。牧民願意把死羊給妳是情分,不願意給妳是本分,因為別人的羊沒有過錯,自己也沒有過錯,因為妳客觀上把羊弄死了,以後把這只羊變現的機會都不存在了。
當然,妳最好有錢補償。如果妳沒有錢,妳不想賠償或者肇事逃逸,那妳就要負責追查下去。如果妳是壹個人,妳應該吃飯,睡覺,為他們服務。妳報警!妳想起訴什麽?
壹個很神奇的邏輯,3000塊錢變相買了羊,即使羊在市場上賣,也不會花3000塊錢。就像公司財務對賬面余額有支配權,但要按規章制度操作。如果妳從橋上借錢,或者私下分享股票,資金就會出逃,或者幹脆浪費掉。不管多少錢,妳願不願意補,願不願意賠,都有壹個關鍵問題。妳違反了規則,幹擾了正常的決策過程。這叫失職。
謝大腳在內蒙古拍戲,司機開車撞死了兩頭駱駝。謝大腳也死在了天庭,法律判司機負全責,與牧民無關,要求賠償牧民的損失,但他並沒有看到司機把駱駝帶回家(認為是駱駝自己支付了賠償,然後獲得了利益)。
作為責任方,妳賠的錢是為了賠償別人的損失!又不是買羊的錢。想吃肉或者找心理安慰,只能另辟蹊徑。別以為村民好欺負。
很凡爾賽,忘了電視劇裏的癮吧,別以為自己有錢,人家還以為自己比羊大呢!誰的錢都不是風吹來的,不能忍受被人弄成這樣!理清思路。補償不是菜市場。討價還價之後,妳還可以拿人家出氣,讓人家惡心。既然結束爭端的行為已經落地,就不要再添堵了,走吧!馬上去,越遠越好。
另外,妳的想法無法得到壹個正當立場的支持。即使妳告訴壹千個人,也不可能有壹千個哈姆雷特。答案是壹樣的。死羊的歸屬與妳無關,死羊的責任主體是妳。牧民的財產安全神聖不可侵犯。當然,妳也可以換壹種方式。別這麽說!跟牧民說,不認識就交錢。如果死羊壹家不處理,妳可以幫幫他們。吃羊肉的話可以帶著吃。
也許壹個善良的牧民願意和妳交朋友,然後盛宴,招待妳最尊貴的客人,給妳肥羊尾油,然後在篝火晚會上給妳倒馬奶酒享受生活。當妳站在對立面時,任何爭論都變成了戰爭。當妳是朋友的時候,好的東西都願意和妳分享,因為這是壹個熱情好客的民族的最高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