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市長公開電話或者網上市長公開電子信箱,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以及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行為向市人民政府投訴。
第三條市長公開電話(含互聯網上的市長公開電子信箱,下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下列投訴、建議或要求:
(壹)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批準、登記、發放許可證和執照的投訴;
(二)投訴行政收費中的違法行為;
(三)對違法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措施的投訴;
(四)向行政執法機關投訴查處違法行為;
(五)要求行政機關幫助解決直接影響人民生活的問題的投訴;
(六)反映緊急情況;
(七)對我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市政建設和城市管理的意見或建議;
(八)對其他應當由政府部門處理的相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投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第四條通過市長公開電話投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明確的投訴對象;
(二)投訴內容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
(3)語言要簡明扼要,盡量縮短通話時間;
(四)投訴人的真實姓名、電話號碼、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
(五)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詢問。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