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調京津冀ZY與地方ZF的政府間關系。
都市圈的整體治理離不開政府間關系的協調和政府間權力的劃分。在京津冀都市圈的協同發展中,ZYZF要盡快出臺支持京津冀都市圈合作的政策法規,引導和資助都市圈的發展。根據這些政策規定,ZYZF需要通過縱向轉移支付的方式,協調大都市圈內地方ZF之間的利益關系,分配專項資金用於跨域公共事務的治理。
比如,為了緩解京津冀都市圈地方ZF在大氣汙染、水汙染等方面的跨域治理問題,探索運用生態稅、環境稅,建立水權、排汙權的市場化交易機制,ZYZF需要在法律層面對水權、排汙權進行界定。
其次,由於京津冀都市圈地方ZF之間行政級別的差異,ZYZF需要平衡地方ZF的利益,比如給予壹定的轉移支付安排,鼓勵地方ZF提供具有正溢出效應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減少地方ZF之間的負溢出效應,避免“以鄰為壑”現象。
2.建立統壹的京津冀都市圈信息網絡體系
在大數據時代的驅動下,京津冀合作區域需要建立區域信息網絡支撐系統,鏈接本地ZF的數據庫資源,打破合作區域和部門的壁壘,整合合作區域內的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交通等方面,實現合作區域內人才、科技、商業的信息共享,強調都市圈的統籌協調決策模式。
比如,建立合作區域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實現京津冀地方ZF職能部門與跨區域合作組織職能部門的對接,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交流便捷。再比如,在交通壹體化方面,借鑒新加坡“智能化”的交通管理系統壹體化,對合作區內ZF各地的交通信息進行壹體化收集和處理,通過互聯網、電子信息公告板、手機、電視、收音機等為用戶提供及時的交通信息,防止用戶進入過於繁忙或事故多發路段。
同時,為了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可以在北京、天津以及河北京津周邊城市逐步建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在壹天中的某些時間,通過中央商務區的車輛應該通過電子系統為使用某些道路支付額外的費用。這樣司機在高峰時段可以選擇收費公路節省時間,避開繁忙時段和路段選擇免費路線省錢。
3建立京津冀跨區域壹體化合作治理組織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成立壹個由ZYZF牽頭,京津冀都市圈所有地方ZF參與的跨區域合作組織,統籌協調區域發展規劃是可行的。應賦予該組織對跨區域公共事務的財政分配權和監督權,以保證合作組織本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從而保證整個合作區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執行。京津冀跨區域合作組織可以對整個區域進行發展規劃,協調ZF在各地的功能定位和產業分工。
在這個合作組織下,設立大氣汙染治理、水資源配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等多個領域的專門委員會,具體負責為都市圈內地方ZF之間的合作區域撥付專項資金,協調地方ZF之間的利益和生態補償。特別是在京津冀地區,借助跨區域合作組織,可以將合作區域內北京、天津的水資源補償給河北的城市,並使用專項資金治理合作區域的大氣汙染。
如果當地ZF之間有爭議,也可以通過合作區域合作組織和ZYZF進行調解。在合作地區的公共事務治理中,除了ZYZF和大都市區地方ZF分配的專項資金外,還可以通過合作組織進壹步籌集來自私營部門、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的資金和捐款。
4.構建京津冀都市圈整體治理的多元合作機制
都市圈多元合作治理機制是指合作區域內的地方ZF吸收各類非營利組織、私人部門、公民和區域合作組織參與合作區域的整體治理,並依靠靈活的橫向治理網絡增強合作區域的協調發展。在京津冀合作區域發展的實踐中,多元合作治理機制尚未建立,合作區域內企業、非ZF組織和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不高。
在這方面,國內長三角地區發展得不錯。例如,長江三角洲經濟協調委員會在促進區域壹體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協調委員會引入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參與長三角區域治理。在國外實踐中,合作區域聯盟或城市聯盟的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合作區域內地方ZF合作的實現。如在美國匹茲堡成立的匹茲堡城市聯盟,主要以私人部門(商會)為主,公共部門參與,旨在促進跨區域的社會參與和ZF合作。
京津冀都市圈作為我國新的區域合作增長極,有其自身的優勢和劣勢。改革開放後,經過30多年的探索,京津冀合作區域地方政府間的合作不斷深化。在未來的京津冀壹體化發展中,無論是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合作區域空間布局、構建現代交通網絡,還是提升生態治理績效,都需要ZYZF參與協同治理,也需要地方ZF、地方ZF、私營部門、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合作。
京津冀三省市最大的問題是區域發展明顯不平衡。不像長三角、珠三角,發展均衡,經濟合作水平高。因此,通過京津冀三地的有效合作,縮小差距,增強經濟活力,是未來相當長壹段時間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