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拆遷談判(實際是協商),法律、法規層面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談判無定勢。個人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好準備工作。
1、充分了解涉及動遷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的政策。
涉及拆遷的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那麽主要的法律、法規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並參照國務院令第590號執行。涉及的拆遷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的,則主要依據是國務院令第590號。
作到明確法律、法規層面是如何規定,以便判斷自己公平、合理、合法的目標是否可行。
2、搜集對方是否存在違法拆遷行為的證據、增大自身談判的砝碼。
對於是否合法行為的判斷,應當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比如涉及到征收拆遷集體土地性質的,那麽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壹)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即,需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否則屬於違法拆遷。那麽對於程序方面,是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的,具體可以直接參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對於涉及到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的,那麽直接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規定的比較詳細,可以直接查詢參看即可。
3、協商談判的過程,並無定勢,也無固定的話術,可以委婉,也可以直接。這均是當事人擁有的合法權利。
4、切忌,協商談判久拖不決,錯過司法救濟的時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5、上述問題中提到“房屋的面積和拆遷款”,房屋和土地面積是計算補償的基礎,毫無疑問,這是補償的核心要素,但是直接針對這些,並沒有多大的談判空間。比如關於房屋面積,壹般是可以通過證據固定的,關於標準,法律法規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只有通過上述的思路,才能有效的保障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關於評估機構的產生,評估方法,可以直接參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