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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中國憲政運動失敗的原因分析

然而,近百年來,中國的憲政被頻繁而武斷地修改和廢除,反映出憲政在相當程度上被扭曲了,各種政治因素的影響不容忽視。

壹是法律與政治緊密結合,權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中國近代統治者立憲的目的是維護專制和個人獨裁。清政府制定憲法的指導原則是“權力統壹於朝廷,民意公開”[1]。憲法下的君主和以前的君主沒有變化,臣民的權利是君主賦予的,沒有任何保障,各種義務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君主立憲制”時髦地包裝腐朽的君主專制體。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被黨中央解讀,實際上變成了赤裸裸的個人獨裁。我國建國後,法律為政治服務的理念沒有改變。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而政治是各個階級圍繞國家政權形成的關系。法律生來就是統治階級的政治附庸。憲法作為“法中之法”,更多的是對壹些既定原則的認可,成為國家政治宣言和維護執政合法性的工具。我國1978憲法仍將規定國家機構的章節置於確認公民地位和權利的章節之間,在形式和內容上體現了權力本位的特點。從權力本位的特征來看,強調國家權力之間的協調,而忽視了制衡。社會主義憲政理論對統治者自己的主權充滿信心,因此拒絕制度化的想法。而且社會主義憲政假定權力主體和權利主體的完全統壹,根本不需要以權利制約權力。而且權力主體是意識到權力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所以權力本身的道德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從憲政本身來說,包含著對人性陰暗面的警惕和警惕。憲政主義“反對以美德為基礎的政治,贊同壹種松散的、更少全參與的、更程序化的框架,鼓勵討論”[2]。過分強調權力之間的協調,只強調權力的劃分,仍然不能阻止政府部門及其官員應對同樣的壓力,即集中權力,壹致行動。“分權的本質在於限制權力,不允許任何權力在沒有法律確認的情況下獲得合法地位。”[3]在中國的實踐中,分權原則被各種集權和分工合作的理論所取代,權利更不可能制約權力。在法律是政治附庸的前提下,民主與憲政之間的適當張力趨於消失,文革那場風雨飄搖的參與式“大民主”所帶來的慘痛經歷,人們記憶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