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外逃貪官余振東能夠成功引渡回國並接受中國司法審判,這是中國維護國家尊嚴的壹個成功亮點。但問題是,按照余振東的涉案罪行依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量刑定罪的話,誰都知道重罪輕判的12年違背了中國的法律尊嚴,並且讓人難以置信。人們不僅要問:“難道中國刑法存在兩套標準?”果真如此的話,過去那些罪行小於余振東的死鬼貪官們,豈不要在低下鳴冤叫屈?這種“壹種罪行兩種治法”和“同樣罪行不同命運”的司法判例豈不也是壹種笑話?
平心而論,由於余振東的罪行牽涉到國際司法合作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已經超出了單壹的“主權管轄”範圍,同時也涉及到別國的主權管轄範圍。加上中國幾千名外逃貪官分布在世界各國的尷尬事實,中國不得不在國際司法合作中選擇“有限主權論”的實用範疇,尋求滿足自身需要的主權範圍下的司法管轄權,並以此作為中國進行國際司法合作的努力,進而最終帶動中國反腐倡廉的社會改革進程。從這個意義上看,余振東能夠成功引渡回國接受中國司法審判,的確意義重大。不過,由於重罪輕判的結果與中國法律產生的矛盾,也為人們從新審視加快中國司法改革帶來了最好的教材。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話,從來就是懲處和震懾犯罪分子的司法名言,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由於自身的法律監督體系缺陷,多年來造成了幾千名外逃貪官悠閑地躲藏在世界各國而難以引渡回國受審,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國的司法制度與他國的司法制度存在人權保障意識認同的沖突。這種情況不但使中國“培養”大量貪官而蒙羞,同時也讓“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名言變成了“法網恢恢,疏而‘有’漏”的笑話。假如人們從這種背景下審視余振東成功引渡回國受審的突破性意義的話,人們有理由相信,只要中國誠心加強國際司法合作,中國的司法之網也將遍布全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將會變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幾千名外逃貪官最終也將在“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國際司法合作中插翅難逃。果真如此的話,余振東案例的蓋棺說辭就決不會象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副主任陳東的解釋那樣:“余振東案件僅僅是個個案,該案不能說明以後的案子都是這個模式,還要基於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眼下,余振東案例暴露出了中國司法自身改革滯後,還並不具備引渡回國受審的司法氛圍,通過外交交易的“壹種罪行兩種治法”和“同樣罪行不同命運”的司法判例,就是最好的證明,這個證明也是余振東重罪輕判12年難以服眾的原因,這也是余振東案例造成的負面影響。由此不難看出,民意擔心重罪輕判可能引發貪官繼續卷款外逃圖謀免死形成常態,進而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而且這種可能完全存在。由此可見,雖然余振東案已經蓋棺,但司法改革卻無定論,假如司法改革不能適應國際司法合作的話,未來類似余振東的引渡回國受審案件,必將造成悖逆中國現行司法準則的對外司法路徑依賴,而且這種過度的對外司法路徑依賴現象,必然會影響對中國崛起的國際評價。其後果就決不會象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慕亞平評價余振東案例那樣樂觀:“美國人放棄了執行權,而中國人贏回了審判權,也就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尊重。”
綜上不難看出,余振東所犯罪行對於中國司法來說,由於牽涉到國際司法合作問題,已經不是想不想殺和敢不敢殺的問題,而是該不該殺和能不能殺的問題。既然世界離不開中國,中國也離不開世界,那麽,國際司法合作就必然有國際司法合作的規矩,在世界各國遵守“有限主權”的原則下,余振東罪行的重罪輕判也就並不奇怪了。只不過留給人們思考的是,類似余振東案例的正面意義與負面影響怎樣才能推動中國司法加速改革,與國際接軌,不要讓已經蓋棺的余振東案例繼續成為中國司法仿效的依賴路徑定論,否則,仍將繼續引發國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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