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上海、廣東等由省人大立法的城市管理條例的市城管局、區城管局有執法權。
大多數城管局沒有執法權。
3、執法主體有三種:(行政機關)法定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受委托行政機關。城管不是其中之壹的主體。
4、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授權執法,但執法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不是事業單位,城管是事業單位,所以沒有資格。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釋義 本條是對壹個行政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的規定。
本法規定了壹個行政機關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當然對這種行政機關的授權要求是十分嚴格的,要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另外,本條還強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5、城管執法大隊原來是住建局的組織,住建局有執法權,勉強混用單位內混用企業編人員,好多是企業編制,後來,因機構改革,城管局成獨立事業單位,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6、城管局單位沒有執法資格,人員沒有執法資格,執什麽法,城建、工商、交警、計生等單位又不委托城管。所以城管身份很尷尬的,行政執法,笑話,跟行政主體不搭,混搭也夠不上,素質這樣,依法治國需要他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