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消防法》第1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定;(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國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