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市管縣存在的嚴重問題如何解決?
市管縣體制,就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實行的地級市管轄縣(包括縣級市)的行政管理體制。近幾年以浙江的義烏為改革典型,縣的許多事項越過地級市而直接面對省,此舉被稱之為“強縣擴權”。強縣擴權雖使市管縣體制有所松動,但離憲法的規定還差的很遠。根據憲法的規定,縣本來就是應該由省直轄的。故不應該僅僅強縣才能擴權,而應該所有的縣都要恢復其被地級市剝奪的權利。目前,對於這個方面的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的層面上,而應上升到遵守憲法的高度,直接否定市管縣體制的合法性,確認市管縣體制的違憲性,宣布在全國取消市管縣體制。我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第九十七條規定:“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由此可見,第壹、我國行政區劃分省、縣、鄉三級,沒有在省和縣之間加上“地級市”的區劃;第二、市分為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並沒有“地級市”和“縣級市”的不同級別設置;第三、只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管轄縣,沒有規定其他的市也可以管轄縣;第四、沒有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除了可以管轄縣以外還可以管轄市,更沒有規定其他的市(包括設區的所謂地級市)也可以管轄市。綜上,市管縣的憲法依據僅限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而市管市則沒有任何憲法依據。從憲法上看,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除了管轄其區域內的區之外,還可以管轄其區域內的縣。較大的市也有這個權力,既管區也管縣。那麽,什麽樣的市可以稱作較大的市呢?除了有壹定的人口數量指標外,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而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的(地級)市,無權管轄縣(縣級市)。在實踐中,市管縣基本上都是以“代管”的面目出現的。許多省為了規避違憲之嫌,下文稱某縣(縣級市)由某(地級)市代管。但在具體實施時,所有的代管都變成了實質性的管轄,所謂代管和管轄已經沒有任何區別了,僅僅是文字遊戲罷了。最早出現代管這個提法的是《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這是壹份文件,是中央的“意見”,並沒有對代管作出具體的、科學的定義,該文不具有普遍遵守的憲法效力。由於此後沒有任何法律文件出現代管這個詞,可見立法機關至今並不認可代管的法律效力。如果說,市管縣體制在開始實行的時候還發揮過壹定的積極作用,即所謂“市帶縣”,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其積極作用越來越小。近年來,這種體制已經越來越暴露出其嚴重的弊端,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1、行政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代管市雖然經濟上不行,但領導班子配備齊全,各種官員壹個不少,即所謂麻雀雖小,五臟具全。重復開會的問題也很突出,縣的領導既要參加省裏的會議,又要參加代管市的會議,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2、制約和束縛縣的發展。代管市為了自身的利益,經常幹預縣裏的大項目投資。有的縣歷史悠久,交通便利,向來是壹個地區的商貿中心,而代管市城區在人口流動量上卻不及這個縣的三分之壹。因此,原來許多特快列車都在該縣火車站停靠。但代管市為了其地級市的形象,要求大部分列車停靠代管市站而不停縣站,造成大量的該縣本地人和外地客商的出行不便,影響了這個大縣的商貿發展。3、越級征稅,削弱了縣的財力。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營業稅、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種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即屬地征稅,且不準擅自改變稅收征管範圍和入庫預算級次。有數據顯示,有的代管市從縣裏爭奪的屬地稅收不計其數。 另外,還有環境汙染費、城市維護費、河道維護費等,全部直接收至代管市手中。4、蠶食縣裏的自然資源。有壹個代管市為了開采縣裏的煤礦,急功近利,破壞性的無序開采給縣的自然環境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先是使得該縣境內地面裂縫,土地塌陷,大量肥沃的良田幾年間變成了片片沼澤或零星的小湖泊,而後造成了工業廢水在排泄的過程中從裂縫中流入地下淺水層,導致地下水質汙染嚴重。以上所列市管縣的弊端,僅是壹個小的側面。在全國各地,類似的實例很多,限於篇幅,本人不壹壹列舉。另壹方面,仍就上述個案來說,中央的《批復》是“省直轄”,省裏的《通知》卻改成了“某市代管”。對此改變,省人民政府既沒有解釋為什麽,也沒有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剝奪了群眾的知情權,有違法嫌疑。該縣群眾認為,為了代管市這個龐大機構的運轉,省裏便將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劃給它管轄,叫做“以縣帶市”。這事在當地傳為笑話,這使得這個縣和代管市的關系變得微妙起來。自那時開始,這個縣民間壹直沒有停止要求省直轄的活動。但是現在令人不解的是,在市管縣體制的弊端顯而易見,許多有識之士包括人大代表已經呼籲取消這個體制的時候,有的地方卻竭力維護這種體制,利用國家公權力打壓民間要求省直轄的訴求,甚至以莫須有的罪名將積極主張省直轄的公民關進監獄。有關地方的這種做法,與黨中央提出的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大方向相違背。在我國許多地區已經實行多年的市管縣體制,在實踐中弊病極多,市管縣(市)弊病多多,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拉大了城鄉之間的分割和城鄉人民之間的貧富差距,給所屬縣和人民群眾帶來沈重稅費負擔,並違背了《憲法》規定。為革除這壹行政管理體制 的弊病,壹些專家學者提出了真知灼見的建議。例如:“縮省、撤地、強縣,實行新郡縣制”;“市縣分治,省直接管縣”;“創新市制”。在這個問題上,學術界爭執的是:“省直接管縣太多,管不過來,縮省又怕搞重復建設,增加官員和管理成本”。致使這壹行政體制改革遲遲沒有啟動。筆者認為,適當恢復歷史上的原縣域,是必較可行的改革路子。例如:山東省歷史上的面積與現在的面積基本壹樣,清和民國時期山東只有50多個縣,現在原面積的基礎上劃成了139個縣(市、區),比歷史上的縣多出了兩倍半;甚至有的縣在老縣的基礎上,分成5個縣級縣(市、區),現滕州市(滕縣)就是典型的壹例,原滕縣包括今微山縣、薛城區、山亭區、徐州市的賈汪區(五個縣);甚至有的地級市只管了歷史上不足兩個縣的面積,棗莊市就是其中的壹例,現棗莊市,實際上它的區域範圍不足兩個縣的地域(滕縣、嶧縣),現在形成了五個縣級區壹個縣級市(六個縣) 。如果適當的恢復歷史上的縣,山東也和過去壹個樣,也只有50多個縣,這樣也比較好管理,既達到了精簡行政管理層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目的,也能使人們能接受。這是歷史形成的,這不是復古,從形式上看,歷史的軌跡仿佛又回到原位,但這是更高層次的位置,這便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