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法明確保護哪些作品?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書面作品:小說、散文、隨筆、詩歌、戲劇、學術論文、作品、期刊、教材、書信。日記,報紙,廣告詞。不是所有文字作品形式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比如書法作品,而是藝術作品的壹種。
2.口頭作品: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以口頭和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歌曲、交響樂及其他可以演唱或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戲劇、戲曲、地方戲以及劇本等其他為舞臺表演創作的作品。(話劇劇本,戲劇劇本,歌劇劇本,芭蕾劇本)
5.曲藝作品:相聲、彈弦、評書、笑話、快板、山東快板、京韻大鼓、JD.COM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墜子等多種形式的說唱劇本。
6.舞蹈作品:舞蹈動作的設計和程序的編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特定的方式記錄下來。比如舞蹈作品以舞譜的形式表現出來。
7.雜技藝術作品:為車技、口技、頂碗、走鋼絲、舞獅、魔術等表演創作的劇本。
8.藝術作品:指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繪畫、書法、雕塑等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
9.建築作品:建築物的設計圖或以建築物為核心的繪畫、照片。
10.攝影作品:客觀記錄物體形象的圖片。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有聲和無聲)、電視作品、錄像作品等。
12.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電路圖、解剖圖。
13.模型作品:按壹定比例制作的立體作品,如微縮景觀。
14、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序及其文檔解釋軟件(英文:Software)是按特定順序組織的計算機數據和指令的集合。
15.民間寫作作品:童話、民間寓言、民間傳說、民間戲曲、民歌、民謠、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造型藝術、民間建築藝術。
二、壹部作品要滿足什麽條件?
作品壹般是指通過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反映作者思想感情或對客觀世界認識的智力勞動成果。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
壹部作品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內容,即作品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或客觀事物;另壹部分是指作品的表現形式,即作品以何種方式表達上述內容。
這項工作的組成要素是:
(1)必須是原創,即作品必須是作者自己創作的成果,而不是抄襲他人的;
(2)必須以有形的形式再現,即能被人的感官感知。
前壹要素使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思想和智慧,構成壹種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精神價值,後壹要素使作品能夠通過再生產獲得壹定的收益,具有經濟價值。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比較廣,我們常見的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和計算機軟件。其中,對於計算機軟件,需要申請授予著作權後才會受到相應的保護。與其他類型的作品不同,版權從創作時就可以自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