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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毀約賠償法設麽時候出臺

國家賠償申請案例中法官說:"1995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已過時效(過期)的不預賠償"。問題是:2年的所謂時效是哪裏來的?!

冤案即:國家政府某機關包括、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或侵犯了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包括其合法財產及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生活、學習等壹切合法權利。

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確有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生在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的2、3年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就得依法賠償!3、退壹萬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定,那麽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邏輯混亂根本不通,嚴重的自相矛盾!!

《憲法》即國家大法,所有法律與之相抵觸時,應服從《憲法》。而《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合法財產及公民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學習、生活壹切權利被侵犯後,國家賠償法卻規定:侵權案發生在其出臺之前不予賠償。這會完全與《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相抵觸!《國家賠償法》更是快遮合法羞布,即等於給其1995年前的侵權行為披上了合法外衣!《憲法》第五條中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和憲法相抵觸。”《國家賠償法》中“賠償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不僅玷汙、否定了《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壹切合法權利這壹原則,更踐踏了法律門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權利!

這部法律邏輯混亂失衡,自相矛盾,似天大國際笑話貽笑大方。可怕的是:聰明的小日本把它學走了會怎麽樣?很快地也出臺壹部,其慰安婦問題全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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