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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班就要員工賠錢,這個笑話好笑嗎?

這不是笑話,而是事實,但這個事實是要加上雙引號的。雖然加班是《勞動法》規定之外的加班,且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企業有需求,且合同中有註明,那麽員工是有義務配合企業進行加班的,企業除卻給予加班工資的補償之外,還要以“帶薪假期”的方式補償員工。

雖然這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實際的管理過程中是看不到這些狀況的。而員工不加班就要賠償企業損失,也要看是什麽情況,不能壹概而論。而《勞動法》的第32條中也曾有過相關的規定,但規定界限比較模糊而已。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時,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同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未完成過國防禁忌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也就是說,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員工拒絕加班就要負責,賠償企業損失。而這也是有法可依的,可不是憑空捏造的。

不過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壹般的私企是不會遇到這些情況的,也就是說在不包含這些特殊的情況下,因為員工拒絕加班給企業造成了損失,那麽企業是沒有權利向員工索要賠償的。如果私下扣除員工的薪資來頂替企業的損失,這也是涉嫌違法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類似的時間。

此外,各位要註意壹點,員工拒絕加班,企業有權利要求員工賠償損失,而不是企業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損失。企業如果認為員工不加班導致企業蒙受損失,可以將員工起訴到法院,這是企業的權利,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支持企業的請求或駁回企業的請求,這是另外壹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