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是壹項法規。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
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對於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土地產品的有效供給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耕地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具有資源和資產的雙重屬性,土地已作為壹種特殊的商品進入市場流通,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有利於理順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的經濟關系,有利於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