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標題“張冠李戴”主要指對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分辨不清,把“規範”、“計劃”、“要點”、“安排”、“方案”、“總結”、“制度”、“講話”等壹般常用公文以及“辦法”、“細則”等法規規章混同於法定公文,冠上法定公文版頭,直接編排文號上報或下發。如《關於實現全省黨風根本好轉的規劃》,則不可作為“萬能”標題。正確的行文方法是:若呈報省委或中紀委,可修改為《××省紀委關於呈送實現全省黨風根本好轉規劃的報告》;若直接下發,可修改為《××省紀委關於印發實現全省黨風根本好轉規劃的通知》。
(二)公文標題不可亂擡身價
“亂擡身價”主要指司空見慣的“兩告壹通”的濫用,即應該用某些社會事務性文書(如廣告、啟事、聲明等)而不用卻濫發公告、通告和通知。其中,對“公告”認識和使用上的誤區尤為嚴重,至今仍有人主張行文單位不分級別高低、發文對象不必面向國內外。近年出版的新書,仍有不少錯誤闡述,所舉“範例”多帶明顯的廣告色彩,必須徹底糾正。
(三)公文標題不可文種並用
“文種並用”指兩種法定公文文種在標題中同時使用,除比較常見的“關於……請示報告”外,還有“關於……請示函”、“關於……決定(批復)的通知(通報、決議)”等。矯正壹般應根據公文內容及行文關系合理選擇其中的壹個文種,“函呈”不分的“請示報告”則應將“請示報告”改為“函”。
(四)公文標題不可文種錯用
“文種錯用”專指法定公文不同文種的混淆錯用。
1.“呈發”不分而錯用。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將應該呈報上級的公文錯用了“通知”、“決定”等下行文文種,或者將“通知”“決定”等下行文主送給了上級機關,結果鬧出了下級給上級發通知和作決定的笑話;二是將應該下發所屬單位公文錯用“報告”、“請示”文種,或將“報告”、“請示”類上行文主送給了下屬單位,結果鬧出了上級向下級“報告”、“請示”的笑話。
2.“函呈”不分而錯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壹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不用函而錯用“請示”或“報告”;二是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不用函而濫用“請示”和“報告”;三是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不用報告而誤用“函”;四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不用請示而誤用“函”。
3.“函發”不分而錯用。主要表現在通知和函不分而錯用上:壹是某些單位出於自己業務工作需要,把本屬於商洽性的函錯用成“通知”;二是上級機關把向下級機關發的指示性或事項性通知錯用成“函”。另外,也有的該用“函”卻錯成了“通報”。如《××市財政局關於……情況的通報》(主送各區、縣人民政府……),用“通報”行文違反行文關系,可修改為《××市財政局關於通報……情況的函》。(“函”為文種,“通報”為事由中的動詞,和“文種並用”之病誤不同。)
4.報告請示不分而錯用。主要指該用請示的卻用了報告,該用報告的卻用了請示。如《中國人民銀行××市支行關於申請撥給災區貸款專項指標的報告》,可修改為《關於申報專項救災貸款指標的請示》;《全國工業普查領導小組關於兩年來工業普查準備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請示》,“工作情況”無須請示,文種應改為“報告”(此種“呈轉性報告”也不能用“意見”取代)。
5.公告通告不分而錯用。主要是將“通告”錯用成“公告”,如《××市供電局關於……某壹區域暫時停電的公告》、《×××關於……禁行公告》、《×××房屋拆遷公告》等,均不屬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公告”改為“通告”為宜。
6.通告通知不分而錯用。多將通告印發或播發成通知,如《關於註意交通安全的通知》、《關於使用文明禮貌語言的通知》、《關於節約用電的通知》、《起墳通知》等,面向社會公民或有關方面,“通知”改為“通告”為宜。
7.通報通知不分而錯用。主要有四種情況:壹是習慣性地認為通報只是批評錯誤而縮小了其使用範圍,不適當地讓通知取代通報;二是把握不準它們的區別,需要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時也用通知行文;三是將指示性通知錯用通報行文;四是將批轉性通知錯用通報行文。對文種功用理解錯誤或對事由“已然”和“未然”的時態認識不清,表述不當,則往往會把通知錯成通報。如《關於對參與嫖娼活動者必須嚴肅懲處的通報》、《××部關於加強打擊走私倒賣黃金犯罪活動的通報》,可視公文內容將文種改為“通知”或分別刪掉“必須”和“加強”。
8.批復通知不分而錯用。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將下級的呈轉性報告未用通知批轉,而錯用批復;二是將下級的請示未用批復回文,而錯用批轉性通知。例如上世紀80年代影響較大的公文《中***中央對〈關於進壹步開展學習宣傳張海迪活動的報告〉的批復》、《國務院批轉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建立中國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的報告〉的通知》(主送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經濟委員會),曾被許多著述和教材誤作了範文。
9.批復決定不分而錯用。主要反映在安全、交通等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事故和違紀人員處理時的不規範行文。規範行文應是上級針對下級的請示予以批復,或針對下級的處理意見作出處分決定;而應改變下級向上級報“處理意見”或“處分決定”,上級據此給下級“批復”的錯誤做法。
10.通報決定不分而錯用。主要指用於獎勵時兩文種錯用的情況。如《×××關於授予×××等同誌……標兵稱號的通報》,“通報”宜改為“決定”;《×××關於表彰×××同誌見義勇為行為的決定》,“決定”宜改為“通報”。
11.批復“復函”不分而錯用。主要表現:壹是主管部門對詢問問題或請批事項的不相隸屬的單位錯用批復行文;二是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的請示不用批復而錯用“復函”行文。如《關於同意建立××市供銷合作社工人中、高級技術培訓站的批復》,××市勞動人事局主送××市供銷合作社,違反行文關系,“批復”宜改為“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是針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答復,“復函”宜改為“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