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訂完善的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不能防範所有的風險。只有提高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識,才能使制度更加順利實施。企業可聘請專業人士,對企業的潛在法律風險進行定性評估,也可以經常邀請法律人士,對員工進行反商業賄賂方面的教育與培訓,使其知曉商業賂領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正確行使權利和自覺履行義務。另外,對涉案人員進行辭退或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處理,而對違法違規商家,則采取永久下線、終止合作等措施。
二、在財務制度上,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易方式最好是銀行轉賬,業務流、資金流明晰且有據可查,關鍵是減少員工掌握現金的機會;在人事制度上,把員工侵占企業財務行為納入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壹旦出現貪汙腐敗行為。
三、在管理制度上,企業內部設立監管部門和獎懲機制,既能嚴查企業人員中飽私襄、轉移資金、利用關聯交易非法牟利等問題,也能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確保交易活動有序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定期或專項審查,以發現潛在不合規行為的線索。有效、客觀的內部審計對公司內部防止和檢查企業舞弊性財務報告起著主要的作用。
五、企業內部要建立清廉、清明的企業文化,老板要首先起到帶頭作用,對於關鍵崗位,要保證崗位薪酬在市場具有競爭力,加大關鍵崗位員工失去工作的機會風險,促使有動力自我要求。對於關鍵崗位員工,要設置與企業經營目標壹致的激勵機制,使企業目標與員工個人目標高度綁定,員工就會失去貪腐的動力與意願,還會積極的相互監督,揭發其他人的貪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