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工程建立 監理規則 》第三十壹條對監理工程師的罰則:“監理工程師違背 本規則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建立 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合法 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職業 ; 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工程建立 監理規則 》是國家對監理人員制定的行業規章,但其中也沒有半個字提出因監理人員的職業 失誤形成 了監理單位的損失門檻 監理人員個人賠償,“法典無據即不為守法 ”,所以,在我國歷來 沒有過因監理人員的職業 失誤,個人遭到制裁的先例(平安 事故除外)。
總監代表是主要責任者,妳是次要責任者,妳們的責任就是職業 瀆職 ,監管不力。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則 :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許 局部 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許 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犯 真實意思的狀況 下訂立或許 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本人 的法定責任、掃除 勞動者權益 的;
(三)違背 法律、行政法規強迫 性規則 的。
既然國家沒有因職業 失誤門檻 監理個人賠償監理公司損失的規則 ,則監理公司與妳簽署 的勞動合同上的“為公司形成 損失將賠付其10%~100%的經濟損失”這個條款即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三)違背 法律、行政法規強迫 性規則 的的規則 ”,屬於局部 無效的合同,對妳沒有任何強迫 力。
妳的總監代表也跟妳壹樣,個人不會賠償分文損失,由於 這屬於職業 失誤,並非妳們倆收受益處 後,夥同施工單位有意偷工減料形成 的業主單位損失,否則另當別論。這是關於 工程質量施工人員責任大還是監理人員責任大?的解答。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