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使用的越位規則是1925規定的,大大促進了足球技戰術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監管制度,就沒有今天的足球。
越位,顧名思義,就是越過球的位置。用足球規則來說,比球更靠近對方端線的球員越位。換句話說,當球員踢球或頭球時,同壹隊的接球手站在對方半場球前,與對方端線之間只有壹名球員的位置,就是越位。
如果同隊球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即球平行於接球手,等於對方端線),接球手因為不在球前,所以不越位,只是平行於球。
越位判罰的關鍵不在於球員何時接球,而在於同隊球員何時傳球,即同隊球員何時踢球或頭球。傳球時,如果接球者不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被踢的球在空中或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則不判越位。相反,球員雖然在被同隊隊員傳球時越位,然後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但應該被判罰越位。
對方球隊在踢球的時候,同壹個隊員停球或者持球的時候,不管是哪個隊員,不管是什麽位置,都沒有越位。因為判斷越位是指同壹隊員傳球的瞬間,這是判斷越位的要旨和關鍵。
如果是防守方故意離場導致進攻方越位的不當行為,裁判不應判定進攻方越位,而應在進球時給予防守方警告。
根據國際足聯的最新規則,球員站在與對方最後壹名後衛(門將除外)平行的位置不算越位。
下列情況不能視為越位:
1.球員在己方半場內。
2.對方有兩個人更接近對方的端線。
3.最後觸球或踢球的球員是對手。
4.直接從球門球、角球、界外球手和裁判扔出的球中接球。
如果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如果裁判認為球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者從越位位置獲得了有利條件,就不應該判罰。
如果裁判已經判定壹名球員越位,但在裁判吹哨停止比賽前,防守隊員試圖搶球,球被越位球員控制,該球員應被判越位。這個問題之前也提過,因為最後觸球的是對方球隊。
如果裁判已經吹哨判定球員越位,後衛因為鏟球觸球,球被越位球員控制,球員還是應該被判越位,因為同隊球員傳球時,裁判已經吹哨判定球員越位。也就是說球員犯規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
按照規則,最後觸球或者踢球的球員不算越位。
這壹規則意味著,雖然球員越位,但觸球或踢球的不是同壹名隊員,而是對方隊員。
當壹名球員進攻時,他的身體因為動量而越過球門線(跑入網內)。裁判應該根據球員是否影響了守門員來決定是否判罰越位。
觀眾在看臺上欣賞比賽。因為角度的原因,他們往往會認為壹個球員越位了,其實他並沒有越位。只有邊裁的位置才能正確判斷球員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壹個非常重要也非常復雜的規則。從定義上來說,普通粉絲基本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但足球比賽的情況復雜多變,場上球員不停跑動,就像矛有盾,有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
越位的情況有很多種,越位是進攻方的大忌,壹次極具威脅的進攻往往就敗在越位上。防守隊員也經常利用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可以毫不費力地“搶到”球,自己踢壹個間接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