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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的法理分析作文

 釣魚島是釣魚島列島?的主島,是中國固有領土。由於歷史的原因曾經被日本強占去。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時,包括釣魚島在內的自1914年第壹次世界大戰開始後被日本強占去的領土本應回歸祖國懷抱,但被美國操縱的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把屬於中國的琉球群島和釣魚臺交給美國“托管”。1972年美國將其“行政管轄權”連同琉球壹起“交給”日本就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中國與日本之間由此產生爭議。當時美國就迫於輿論而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釣魚島之行政管轄權,與主權無關;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由各有關方面談判解決。日本政府則采取事實性占領和拒絕談判的態度。於是就產生了釣魚島問題。

要解決釣魚島問題就要分析歷史,從我國與日本政府間的法律文件中找出強有力的證據,並從我國與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間的法律文件中找出大家都必需認可的證據。

1972年9月29日中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和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宣布從即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聲明》宣布:“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布結束”;“日本方面痛感日本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在《聲明》中,日本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壹合法政府;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壹立場,並堅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規定。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是這樣寫的: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又與《開羅宣言》相對應。關於臺灣,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的《開羅宣言》是這樣規定的: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壹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占領之壹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1970年?美國與日本簽定《美日舊金山和約》處置了包括釣魚島在內的琉球群島的管轄權,卻沒有中國政府的參加。這是超越其權力的無效處分。無異於看牛的夥計,與他人合謀把主人的牛給賣了壹樣,在法理邏輯上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壹直不承認《美日舊金山和約》及其行為後果。

根據上述《聲明》、《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我國與日本之間不僅有釣魚島主權爭議問題,實際上還有琉球群島的主權爭議問題;且美國對於包括釣魚島在內的琉球群島的主權爭議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之所以這樣做實際上是從美國的利益角度而采取的策略,是其私心使然。

綜上所述,在國際法的基本正義方面,我們擁有收回釣魚島主權的足夠的理由、道義上的優勢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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