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女士家住李滄區韶山路,10月2日,葛女士發現,壹樓住戶正準備安裝防盜窗。葛女士覺得壹旦安上小偷會很容易地順著防盜窗攀爬上二樓,而她家又沒有安裝防盜窗,這樣會造成安全隱患。葛女士又恰好當天要到外地出差,覺得等自己回來安好防盜窗後,壹樓住戶再安也不遲,於是將這壹想法告訴了壹樓,壹樓答應等葛女士回來。誰知14日晚,當葛女士從外地回家後,發現家中遭到小偷“光臨”,***丟失包括筆記本電腦、相機、傳真機、MP4在內的價值約20000元的物品。葛女士立即報案,民警到現場勘查後發現,小偷正是順著壹樓的防盜窗攀爬進來的。葛女士聽後大為光火,於是向壹樓索要損失費10000元,“沒有那防盜窗,小偷根本上不去,而且事先都說好了,等我回來再安嘛!”
對此,壹樓住戶王先生告訴記者,當時的確答應葛女士等她回來再安裝,但葛女士壹去大半月,等不到她回來,“她不回來難道我壹直幹等不成,再說了我安防盜窗為什麽還得她批準。”王先生說,就算他沒等葛女士回來就安上了,但這與她家失竊沒有必然聯系,因此壹口拒絕了葛女士的要求。
青島和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鵬表示,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王先生在被明確告知的前提下,仍然安裝防盜窗,因此對葛女士家的失竊有壹定過錯,要承擔適當責任。但安裝防盜窗並非致使失竊的主要原因,主要責任還在小偷,要王先生賠償葛女士50%的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葛女士可以訴訟至法院,由法官酌情判賠。 例參考下吧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