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國外商務電子郵件中在最後常用附上的壹段話,完全是法律套話,很多國外公司的電子郵件都會自動附上這段話。只是告訴妳,如果這個郵件不是發給妳的,妳不要隨便復制,外傳而已。因為電子郵件經常會發錯對象的。至於如果不是給妳的,妳回復他壹下,就是告知我知道了,並以刪除。是他發錯了,也就是法律上與妳無關了。
至於不看那是胡說,妳說:我不看怎麽能知道不是發給我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