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對待海盜的態度不同,但是並不是說都驅離。比如韓國、印度、俄羅斯,遇到海盜就曾直接擊斃,其造成的後果就是海盜的瘋狂抱復:韓國壹商船船員就曾被“撕票”。
首先,對於海盜,在其未發起攻擊前,如何辯別,是壹個大問題。若逐壹查證,從時間、經濟、人力、物力上來講,都是不可能的事。軍艦、機打擊、擊殺海盜快艇也是有難度的,經濟上也是不劃算。對於靠近的快艇,不能壹桿子打死,都說成是海盜。其中,也有真正的漁船,印度就曾錯殺。先不說,錯殺所造成的後果(輿論、道德、國際形象、經濟賠償等壓力),就是對於受害人也不公平。
其次,擊斃海盜(未發起攻擊前,只能稱為疑似海盜)缺少法理依據。國際法無相關明確規定,各國也沒有相關法律,這是大多數國家采取驅離措施的最大原因。舉個例子:壹小偷在商場東張西望,但是在其偷東西之前,妳不能抓他。在索馬裏,海盜也是這種情況。
第三,海盜也是人,而且大多數是生活所迫(只有少數窮兇極惡),壹般情況下是只為財物,其罪不致死。對於窮兇極惡者,各國都不會放過,只不過,近幾年這種該殺的海盜越來越少了。
第四,以美為首的西方國家,為其全球利益,也是能不殺就不殺。這地方有了海盜,各國才可名正言順派兵,彰顯軍事存在,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世界慣例。我國也是遵循這壹慣例,這不僅錘煉海軍戰力、檢驗新裝備,也為各國海軍跨洋行動提供很好的理由。這種情形在我歷史上被稱作“養匪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