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中華法系才是清末憲政前中國的法制。
封建性質的。
大部分都需要拋棄,只有少部分繼承了。比如孝道和家庭觀,國外壹般把父母當做第二順位,而中國是第壹順位。
因為中國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過於陳舊,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其中只有少數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壹些特點,與今天的法律有相通之處。但這實際上是今天的立法者對民族的認識和總結,不應視為所謂中華法系的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