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實上是中國在推進“法治”的立法進程中鬧的壹個笑話。民法屬於私法,公民是公法概念,但中國法律已經養成了唯公法是重的習慣(長年對人權蔑視的結果),在80年代制定民法通則的過程中,江平等老壹批民法學家擔心直接用自然人這壹字眼可能會遇到官方的較大壓力致使草案不能盡快通過,不得已采用了這樣兩種稱呼同時用的方法,這當然是權宜之計,但在老外們看來卻實在是笑話。相信在制定民法典時會徹底去掉公民而徑直采用自然人的稱法。
順便說壹句,在物權法的社科院版的討論中梁彗星建議將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地役權或農地使用權(因為這更符合理論實際和國際習慣),此時又有人提出多個名稱並用的方法,似有覆轍之嫌。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