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王某找到了壹個學法律的本科生,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王某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只是想強奸,最後以強奸未遂,初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奸罪與入不入室無關。
再後來王某又找到某刑法碩士,碩士告訴他,妳應該這樣講,當妳想強奸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不想強奸了才逃跑,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奸中止,因無損害後果,就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再後來王某又找了壹個刑法學博士,博士教他這樣說: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才逃跑被抓。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奸男人屬於犯罪,這樣就可以無罪釋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