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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和道德層次分析許霆案

法律的規定是社會道德規範的最低底線。

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肯定會加入個人的主觀因素,只要他是個人就會講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規定了壹個判決的範圍,需要運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做出最終的判決。

“許霆案”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銀行ATM機出錯取了十幾萬,壹審判了他無期徒刑,二審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這個就是根據實際情節量刑過重,法律講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擴展資料:

法院改判,許霆由無期徒刑減到五年徒刑,減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數人仍不認可這個結果。

面對這樣的反饋,如果說“司法和民意、輿論都沒勝利”,是有壹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來的判決而不被主流民意承認,總會有點不尷不尬的意味,昭示著司法與社會存在著某種嚴重的分歧或“撕裂”狀態。

而從另壹個角度看,這個案件似乎已經產生了“多贏”的實效。許霆個人和家庭不再面臨隨“酷刑”而來的悲愴境遇;司法面對輿論的洶湧沖擊大步“後撤”,也贏得了“正視民意”、“表現出人性化”和“靈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辭;

還有另外的類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類推”而獲益;因“技術故障”而涉案的後來者,將從此案後免遭滅頂之災。如果以“無罪訴求”不被法庭接受論,民意的確沒獲大勝,但承認面對司法民意有所小勝,這壹點還是客觀的。

所謂的“勝敗”都是相對的,討論“誰勝誰敗”的意義並不大。民意、媒體和司法、法律在“博弈”,這個博弈過程的產生和發展才具有重要價值。

曾有壹種聲音這樣教訓媒體和民眾:輿論不得“幹預司法”;“司法不應屈從民意”….而如今,許霆案的議論者告訴全體國民:國民就該“教訓”司法,司法與法律最值得大家來教訓。

這是壹個重要的啟迪。不被國民教訓的司法和立法,即不屬於國民所有;罔顧民意民智的法律,害怕輿論的法庭,那算什麽東西。如果國民只有被司法整治、教訓的份兒,它只是強加於國民之身的破爛而已。

今後,“事外人”必得更積極地通過媒體和各種輿論渠道去“幹預司法”,這種幹預將逐步使司法擺脫和避免“私法”的性質而成為屬於國民的“公法”。

許霆是網絡時代的幸運兒。此案放在前些年,被這樣多的人關註、研究、議論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那也算是壹種另類的“司法獨立”,即無所顧忌地草菅人命、濫施酷刑而不被大眾了解和批評。

技術進步的確在改良我們的社會生活,改變了許多人的厄運---如果國家有意識地發揮現有技術運用於民主與法治,我們將聆聽更多更強的福音。

更有壹種不曾挖掘的深層含義:國民的“主體意識”已經覺醒並空前活潑靈動。當年壹個“國家利益”大詞就能令社會全體噤若寒蟬的情況,壹去不復返了。

現在的人們,當聽到“國家”、“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財產”等強勢話語時,不再立馬就像遭了霜的茄子,他們立刻就聯想到可以和強勢話語“分庭抗禮”的理由,將重要概念涉及的事物放倒新標的天平上度量壹番。

在和“國家”、“財產”相對的那壹端,他們擺上的是生命、自由、和社會正義。從悄然無息到民意洶湧,到重新度量,壹種稱得起“革命”的狀況發生了。

不僅如此,中國公眾還在“議案”中還表現出了理性與精致。道德提醒與道德譴責---民事糾紛與民事責任---刑法應用與刑法面前平等,“主流民意”竟然對此認定的層次分明、井然有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許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