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去超市忘記付款,如果金額較大並且拒絕補齊就涉嫌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壹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壹種債的關系。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壹方取得財產利益;壹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壹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僅有壹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