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國晚期封建社會的階民矛盾與民族矛盾非常尖銳,清廷為維護其統治,對漢人的防範極為森嚴,這在航海政策上反映得十分明顯,康熙五十九年720年〉規定:“出洋商船初造時,先報明海關監督及地方宮,該地方官確訪果系殷實良民,取具澳甲族各長並鄰伍保緒,方準成量”。完日,地方官親驗,梁頭並無過限,舵水並無多帶,取具船向不得租與匪人甘結,將船身烙號刊名,然後發照。照內將在船之人年貌、籍貫,分析填明。及船戶攬載開放時,海關監督將原報船身丈尺驗明,取具舵水連環互結。官商必帶有資本貨物,舵水必詢有家口來由,方準在船。監督驗明之後,即將船身丈尺,客商姓名人數,載貨前往某處情由及開行日期,填入船照。雍正九年〈1731年),為使“盜匪即無人假冒”,又規定:“嗣後商、漁各船照票內舵工水手各年貌項下,將本人賓鬥驗明添註,均於進口、出口時按名查驗,壹有不符,即行根究”。清廷之所以如此嚴申戒律,正在於害怕中國人民在海外聚眾反清。故而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當聖祖獲悉“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余。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其余悉賣在海外,資銀而歸”時,即下令“其南洋呂宋、噶喇巴(今爪哇)等處,不許前往貿易”。其實,在當時帶有資本主義色彩的海外貿易活動中,海商們在南洋留居與輾轉經商是常事,大可不必神經過敏。然而起自女真族的清廷卻視海外經商的華人為異己,在此可以舉個例子,乾隆六年(1741年)時,荷蘭人在,荷蘭人在爪哇島的馬達維亞(今雅加達)大肆屠殺海外華商與華僑,此事傳到國內,朝野鼎沸,而乾隆皇帝居然支持兩廣總督慶復之流的謬論,認為這些被害的中國商民,乃“違旨不聽招回,甘心久往之輩,在天朝本應正法,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清王朝這種防海商如同防盜賊的輕商與抑商政策,和同期歐洲國家的重商與助商政策,形成了強烈的對照,如17世紀初期,荷蘭人在南洋的安波那殺了壹些英國商民,英國政府隨即向荷蘭宣戰,為商民申雪,並迫使荷蘭賠款8.5萬英鎊並割讓壹個島嶼。而清政府面對同樣性質的事件,卻故意示屠殺者以“寬大”,連起碼的“懲戒”表示也沒有。在這種盡力限制華商出海並最好不出海的政策下,中國航海貿易之厄運是不可避免的了。
2.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價廉物美的中國商品在世界市場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不用說那些飲譽遐途的傳統商品,即是“內地賤菲無足輕重之物,載至番境,皆同珍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線,皆洋船行銷,歲收諸島銀錢貨物百十萬入我中土”,故而只要政府大力支持航海貿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場,而且必能在國際關系上繼續扮演壹個重要的角色。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清王朝卻采取了背道而馳的政策。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絲價日昂”,“不無私販出洋之弊”為由,下令沿海各地嚴禁絲及絲織品出口,規定“僥有違例出洋,每絲壹百斤發邊衛充軍;不及壹百斤者杖壹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柵號壹月,杖壹百,為從及船戶知情不首告者,各減壹等。船只貨物盡入宮。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別議處”。同年,又規定,因為“綢緞等物總由絲觔所成,自應壹體察禁”。這壹愚蠢而苛刻的禁運政策實施五年後,“不特絲價依然昂貴,未見平減,且遇值蠶事收成稍薄,其價較前更昂”,於是被迫“開禁”但仍只許被批準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絲及二三蠶絲若幹,限額出口,“而頭蠶湖絲,綢匹等工頁, 仍嚴行查禁”,其綢緞紗羅及絲棉等項,照舊禁止氣清廷禁止傳統的絲綢出海,使“內地販洋商船亦多停駕不開”,直接打擊了民間航海貿易事業的正常發展。
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清廷又將深受海外歡迎的茶葉作為禁止出口的貨物之壹,諭令皖、浙、閩三省巡撫,“嚴飭所屬,廣為出示曉諭,所有販茶赴粵之商人,俱仍照舊例,令由內河過嶺行走,永禁出洋販運,償有違禁私出海口者,壹經掣獲,將該商人治罪,並將茶葉入官。若不實力禁止,仍私運出洋,別經發覺,查明系由何處海口偷漏,除將守口員弁嚴參外,並將該巡撫懲處不貸。”
此外,諸如糧食、鐵器、硝磺、金銀等亦屬禁止出口之列。特別是糧食,清廷控制極嚴,連船員食用也不準多帶,每船只能依照人口多少與往返航期,每人壹天以壹升米為度。
在17世紀至19世紀世界性市場形成時期,西方經濟學者無不認識到“只要輸入王國的商品不超過輸出,……顯然不會使王國喪失什麽”。大量的商品輸出,不但可以剌激本國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生產工具,而且可以通過航海貿易直接換回大量金屬貨幣,以增加國內商品的流通手段,不斷地擴大再生產。這本來是對發展國計民生大有益處的美事,然而,對於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視作洪水猛獸的清王朝來說,卻是絕對不可取的。它之所以對出海貨種屢頒禁令,其原委蓋出於此。
3.對出海船只的限制
直至15世紀末葉,中國遠洋海船尚居世界航業界前茅。但從16世紀開始,在封建專制政權的人為壓制下,中國出海船只在技術與質量上就走上了相對落後的道路。順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規定不許打造雙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開禁”時又規定,“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船只出海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衛充軍。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甲長,同謀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舉首者,官革職,兵民杖壹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雖允許打造雙欖船,但又限定“其梁頭不得過壹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八名。其壹丈六七尺梁頭者,不得過二十四名”。若“其有梁頭過限,並多帶人數,詭名頂替,以及訊口盤查不實賣行者,罪名處分皆照漁船加壹等“。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還曾規定,嚴禁“內地商人在外國打造船只氣違者嚴加治罪”。這些清規戒律,使中國木帆船制造業發生了歷史性的大逆轉。而與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業卻在本國政府的全力支持與先進科技的推動下,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紀初就擁有1000艘歐洲標準的商船17世紀中葉以前的荷蘭,被譽為“海上馬車夫”的造船業躍占世界首位。而此後迅速崛起的英帝國,則更以其壹支多得數不清的艦船隊,在世界各大洋橫沖直撞,銳意擴張。在船體結構方面,歐洲的“夾板船”,異軍突起。這種船“用板兩層”,“厚徑尺,橫木駕隔,必用鐵板兩旁夾之,船板上復用銅鉛板遍鋪”,其堅固程度比當時受掣於官方而無法發展的中國木船高出許多。同時在帆裝設備方面,歐洲也融合了傳統橫帆與阿拉伯三角帆的優點,創造出既有強大采風驅動力,又能在各處風向下使用的“克拉維爾”帆,以後又制造出著名的飛箭式多檐大型遠洋快速帆船。特別值得指出的是,18世紀中葉英國工業革命後,隨著以鋼鐵為船殼,以蒸汽機為動力的輪船的問世,世界航海業揭開了劃時代的新頁。在這種東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長的強烈對比下,盡管在鴉片戰爭前,中國的中小型傳統術帆船在總數量與總噸位上仍有相當的實力,並與明代相比還有所發展,但是站在整個世界航運界來觀察問題,這種“實力”或“發展”已成了“昨日黃花”。在19世紀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國帆船的構造與裝備,再也不是幾個世紀之前那種令人嘆為觀止的驚世傑作,而只能是“極為落後”的過時貨色了。造船歷來是航海的基礎,清政府對造船業的種種禁令,無異於對航海業發展的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