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因為行人經常闖紅燈,壹些執法者開始想壹些不符合法律的招數。我在深圳蓮花路和新洲路路口看到智能人臉識別系統抓拍闖紅燈的行人,公示人的信息。如果交警這樣做,有些不合理,有些違法。
我們知道行人闖紅燈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交警可以做出壹些處罰,但是必須符合基本的規定,不能超越相關法律。我們知道行人闖紅燈危害不大,所以法律上沒有辦法進行嚴厲的處罰,使得很多人闖紅燈。
交警部門對行人闖紅燈沒有統壹的管理辦法。我們可以註意到,行人闖紅燈的時候,基本上交警要麽選擇無視。這幾年全國各地都是這樣,所以行人認為沒有有效控制是很自然的事情,這個責任在交警。
行人闖紅燈的行為必須制止。這是交警的職責。只要在崗位上,就要對這些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同時教育行人註意自身安全。這是交警應該做的。但多年之後,交警再也沒有幹涉過行人闖紅燈。這是壹種默認行為,是壹種誤導!
既然出現這樣的情況,就要加強管理和教育,而不是拍個快照來宣傳行人闖紅燈的信息,因為個人隱私是要保護的,不是拿出來宣傳的,更何況行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行為,所以交警的行為是錯誤的,是非常過分的。
更重要的是,我國法律有特殊規定,就是即使是罪犯也應該有基本的人格權,就是必須保護自己的人格,不能泄露自己的隱私。我們行人闖紅燈是不可能的,所以闖紅燈絕對是行人用的,交警用了之後也不會有效,因為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甚至交警的行為會引起壹系列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