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證據有兩種:人證和物證:
1,證人可以求助出庭作證;
2.有騷擾短信、郵件等信息,或者保存視頻、錄音資料作為證據的;
3.收到的與性有關的禮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出版物也可以作為證據;
4.長期被騷擾的,可以用錄音或者照片證明。
性騷擾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口頭方式:用以下語言挑逗對方,給對方講個人的性經歷、色情笑話或色情文學內容;
2.動作方式:故意觸摸、撞擊、親吻對方面部、乳房、腿部、臀部、生殖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在工作場所或教堂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和廣告,讓對方難堪。
綜上所述,禁止用言語、文字、形象、肢體行為等手段違背女性意願對其進行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禁止以言語、文字、形象、肢體行為等方式違背婦女意願對其進行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開展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女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學校不得隱瞞性侵、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性的性騷擾:
(壹)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4)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設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健全調查處理程序,及時處理糾紛,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七)支持和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利,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咨詢;
(八)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其他合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