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奧迪廣告文案抄襲屬於什麽行為?
奧迪公司未經北大滿哥授權,將北大滿哥創作的文案拍攝並發布廣告的行為侵犯了北大滿哥的著作權,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民法典》第壹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該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具體權利類型有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攝制權、改編權等。三、奧迪公司、廣告公司、文案負責人誰來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哪些?
1、北大滿哥作為著作權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奧迪公司作為廣告發布主體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北大滿哥可起訴要求奧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2、因創意代理公司是制作廣告的主體,其實際實施了侵權行為,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奧迪公司與廣告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了著作權侵權條款,則奧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廣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4、著作權案件中,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權利人可單獨主張也可合並主張。四、劉德華對侵權行為是否承擔責任?又可以主張什麽權利?
1、消費者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依據該規定要求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消費者生命健康以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為虛假廣告,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該事件屬於著作權侵權法律關系,北大滿哥是因著作權侵權而主張權利保護,而非作為奧迪汽車的消費者受到損害時的侵權責任。因此,劉德華在該事件中不適用前述《廣告法》關於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2、獲得原創作者許可義務人非劉德華。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由此可見,劉德華根據其與奧迪公司的合同約定對作品進行朗讀或表演,奧迪公司、廣告創意代理公司具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法定義務。 3、劉德華對廣告短視頻享有表演者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獨立的權利。因此劉德華先生對視頻廣告擁有獨立的權利,可以授權奧迪公司、廣告公司、發布者等使用該廣告中涉及的劉德華先生的表演者的權利。 4、此外,劉德華先生因此次事件導致名譽受到損失或產生其他損失的,可以根據其與奧迪公司的合同約定,要求奧迪公司賠償損失。五、廣告創意服務團隊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網絡資料,在廣告發布後,該廣告文案的制作人員在自媒體發布該廣告系出自其手的信息,復制粘貼文案的廣告團隊具有抄襲的明顯故意。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壹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廣告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要向其廣告創意負責人追償。六、廣告發布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廣告發布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具有“通知-刪除義務”,即著作權侵權案件發生時,網絡服務商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有義務及時進行刪除,否則壹旦被認定為侵權,要對擴大的損失與用戶壹起承擔連帶責任。七、滿哥如何進行權利保護實現利益最大化?
滿哥如起訴要求奧迪公司或廣告創意公司賠償損失,如何主張能實現賠償金額最大化?《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賠償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標準,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確定著作權文字作品侵權案件損失賠償方式: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北大滿哥因廣告文案抄襲事件造成了多少損失恐難以確定,即使沒有此事件,北大滿哥已經發布的文字和視頻依然處於網絡中,難以認定其實際損失究竟是多少。 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奧迪公司作為侵權人違法所得亦難以估量,因此以奧迪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違法所得計量賠償金額難以實現;以廣告創意公司獲得的廣告制作費用作為損失賠償金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難推斷,事件中的廣告公司在奧迪廣告制作中獲得的制作費應當不菲。 3、權利使用費。根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五條規定,原創作品稿酬計算標準為每千字80-300元;詩詞每十行按壹千字計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 4、法院酌定。按照前三項仍難以計算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上述標準為訴訟過程中主張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訴訟是解決爭議的途徑之壹;如果奧迪公司、廣告創意公司能夠獲得北大滿哥的事後授權許可,對版權使用費達成合意,將實現***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