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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很討厭,古代人是如何對待老賴的?

借錢不還的傳統也不知道是什麽時候流傳下來的,辛苦賺的錢被別人借去卻還理直氣壯。網上流傳出的要錢技巧,也無外乎於指著雲朵說像不像500塊錢,這樣的玩笑話也只能是起到提醒之用,朋友之間張嘴還是比較尷尬的。借錢時以為是值得信賴的朋友,但是要錢時卻發現成了言而無信的老賴。當代這種情況是比較常見的,但是這種情況在唐時就無人敢挑戰,因為官方出面有相對嚴格的規定。

中國古代王朝普遍尊崇儒家思想,而仁義禮智信中的信更是普遍看重,甚至常作為立國之本。在唐朝,盛世之下人們衣食富足,借錢不還者時有,對此唐朝在法律上對借錢者作出了極為嚴苛的規定。借錢可以,必須有保證人,如果借錢的人逃跑,保人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借錢的人沒跑,但是錢也還不上,那就嚴重了,輕者挨板子,重者甚至要坐牢。更有趣的是,假如說借款人有還款意願,但是還不起,可以,只需要幹活抵債即可,所謂“役身折酬”。

在我們的思維方式下,妳借我錢買袋米,我借妳錢買塊布。這樣的小額“人情債”往往不會被關註,更不會上升到法律層面,但是唐朝做到了。《唐律疏議》中規定明確,將最低借款額壓至壹匹布的價格。對於借款日期更是分檔規定,以20日為基準,20日遞增,到還款日不還款的就會被除以“笞刑”。要知道,20下為基數的情況下,嚴重時會取人命,如果超過最長還款期則會坐牢。

對於借錢不還的情況貴的相對嚴苛,但是其中也有不少漏洞。比如說役身折酬並沒有規定工時和工資,而雖然規定借款需要保證人,而欠款人逃跑的情況下,沒有人規定保證人不能逃跑,如果全都逃跑了怎麽辦呢?只能說此時政府也沒有什麽辦法了。這壹點直到宋朝才有所補充,假如債務人、保證人雙雙出逃的情況下不超過三十年的,衙門會負責追逃。

在清朝,法律上不僅規定了個人之間的合同債務關系,更規定了商民破產的情況。明朝對經商的人相對比較嚴厲,如果是融資辦企,破產之後必須先被嚴格監控起來。債務人的家屬拿錢來才能贖回,如果家屬不能還錢可能也會受到牽連,嚴重的就會被判處勞役。縱觀歷史,各朝各代幾乎都會以人身自由和體罰作為懲罰標準,以防有“逃廢債”的情況發生。

人無信不立,自古有言。古代法律上對於“借錢不還”的問題並不分男女老少。而古代的禮義廉恥方面讓體罰成為了極其羞恥的壹件事,所以古時借錢需謹慎。但是在當前的和平時期卻不大相同,信譽問題在平時還比較關註,但是“老賴”卻也時常有之。“憑本事借的錢憑什麽還?”也許還真的不是壹句玩笑話呢。